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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8 生效日期: 2011-12-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1〕10号)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粤食药监明电〔2011〕7号),我局将进一步从严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从事制售假药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制售假药的危害性,把握国家从严从重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的形势,恪守职业道德,增强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重视加强企业管理,坚决拒绝参与制售假药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药通过合法渠道流入社会。

  

  二、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药品生产企业重点自查原料药使用情况、委托生产加工情况、出租厂房设备生产情况等;药品经营企业重点自查药品购销渠道情况、证照票据管理情况等。各单位应于2011年1月6日前向我局报告自查情况,药品生产企业报告安监处,药品经营企业分别报辖区分局。我局将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开展检查,一经发现制售假药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严厉查处制售假药案件。凡是发现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的,我局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律提请上级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其中,有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托生产、已停产企业参与生产假药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提请上级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公开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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