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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8 生效日期: 2011-12-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1]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妇女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平等发展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1 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 6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根据国务院要求,我省制定了《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将妇女发展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强化了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实施纲要的经费投入,加强了对全社会的宣传动员,有力地促进了四川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截至2010年底,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省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妇女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能力进一步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稳步提升,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有关妇女生存、保护、发展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就业性别歧视仍未消除,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然较低;妇女受教育程度与男性存在差距;妇女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保护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妇女发展的自然与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阶层妇女利益日益呈现多元化,城乡之间和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等地域之间的妇女发展不均衡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留守、流动妇女权益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5·12”汶川特大地震等自然灾害给妇女留下的心理创伤需要较长时期才能完全康复。未来10年,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更加关注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是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我省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推进“两个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省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省委提出,要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稳定。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实现男女平等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四川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任重而道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四川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要求,遵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公约和文件宗旨,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要求及我省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实际情况,制定《四川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不断完善和落实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社会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地震灾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妇女各类差距不断缩小。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 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与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健全妇幼卫生网络,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城乡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人员配备,确保全面履行妇幼保健公共卫生职能。

  (2)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卫生发展十年行动计划(2011-2020年)》,重点提高民族地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完善产儿科设备配备,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大力开展妇幼卫生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妇幼卫生人员临床技能。

  (3)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强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 以上。加强产科规范化建设,规范产科服务行为,完善孕产妇急救网络,强化产科危急重症救治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实施农村住院分娩补助等医改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大住院分娩宣传力度,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孕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全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7% 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 以上,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4)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控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大力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环节,为接受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达到80% 。对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采取预防母婴传播等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 以上。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强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引导妇女主动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两癌”检查,实现早诊早治。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两癌”检查覆盖面。提升医疗保健机构“两癌”诊治水平,提高诊疗质量。
(6)加强孕产期营养和保健服务。大力开展孕妇营养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合理膳食指导,倡导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面向孕妇、孕产期、哺乳期妇女等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服务,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

  (7)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推广安全、高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8)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利用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妇女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丰富农村社区文化,鼓励成立留守妇女互助小组,加强心理专业指导,多渠道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心理支持活动。

  (9)加大残疾妇女康复救助力度。健全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妇女康复服务体系,关怀地震伤残、丧偶、丧子妇女的心理健康和身体状况,为残疾妇女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康复服务。

  (10)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加强流动人口卫生信息登记管理,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运动,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2)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协同攻关,加强对妇女健康主要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等的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13)保障妇女用品安全。加大对各类妇女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查不良广告信息,重点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 ,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 ,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7)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

  (9)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 以下。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策略措施。

  (1)强化社会性别意识教育。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学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加大对教育管理者和师资的性别理论培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平等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观念。

  (2)切实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教育资源。全面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家长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平等接受教育的自觉性,消除因性别歧视和落后陈腐的社会意识、家庭观念导致的女童失学和辍学。

  (3)加大贫困女生资助力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府资助政策,建立涵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体系。加大对家庭贫困和残疾女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多渠道、多形式设立困难女大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确保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而失学和辍学。

  (4)提高妇女接受教育水平。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逐步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用人单位要积极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5)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全面推进民族地区“9+3”免费教育。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组织失业女性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再就业能力。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生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6)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7)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8)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重大应用科技计划、重大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程项目,实施“天府英才计划”和“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提高女性在高端人才中的比例。大力宣传女性人才的业绩,为创新型女性人才营造良好发展的社会环境。

  (9)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女童全面接受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女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后可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女童住宿需求。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 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制定实施妇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优先安排困难人员和特殊群体,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推进就业援助制度,通过政策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创业就业的贫困妇女倾斜。强化女性就业培训,保证在各部门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和技能知识培训中女性的参训比例。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4)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微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帮助和支持妇女居家灵活就业。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的成长创造条件。

  (6)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独立、自强意识和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男女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全面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发生。加强职业病危害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9)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0)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大力开展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生产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引导、帮助妇女从事特色高效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增加农村妇女经济收益。保障农村妇女合理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落实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

  (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7)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 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 以上。

  (8)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 左右。

  2.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提高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增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持续增强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的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选优秀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督查制度。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加大对企业人事管理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企业按照公开、透明、择优选拔的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推行专职专选,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提高农村妇女民主政治参与的比例和质量。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法规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女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促进妇女参与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方面的作用,重视并采纳妇联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 以上。

  2.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妇女提供生育医疗保障,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女性劳动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救助水平,扩大救助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应保尽保。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组织、引导社会慈善机构和社会力量及时为困境中的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对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提供参保补助。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州)、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11)研究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保障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探索并形成流动人口服务和保障制度体系,逐步使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传媒、社会管理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 左右。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 。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0)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大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为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提供条件。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扶持妇女类出版物的出版,继续提高面向妇女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网络等各类出版物的质量。

  (6)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9)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实现垃圾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及时掌握与控制环境污染。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0)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动员广大妇女广泛参与生态省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1)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2)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扶贫攻坚工程。

  (13)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街道、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须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5)开展促进妇女发展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与国际国内妇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我省促进妇女发展取得的成就,利用国际国内资源,为我省妇女发展争取更多有利条件。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落实。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立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加强执法检查。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普法工作。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多部门合作机制,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和解救受害妇女。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安防范体系,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各种形式、各种场所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方面的付出、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各级法律援助站、点等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加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单设,配备行政专职人员,落实职级待遇。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纲要和部门实施计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纲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形成全省妇女发展纲要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部门工作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加大纲要实施经费投入力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地震灾区妇女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大项目化推进工作力度,努力为妇女办实事、好事,推动解决妇女发展和维权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七)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纲要内容及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八)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妇女既是纲要实施的受益者,也是纲要实施的参与者。实施纲要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通过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纲要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二)健全纲要监测评估制度。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本级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做到统计口径一致。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开展联络和监测统计、评估工作,按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完善省、市、县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宣传和对监测评估成果的利用。
(三)落实纲要监测评估工作。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

  

   四川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全面提高四川人口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推进四川科学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以科学的儿童发展观为指导,切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为儿童健康成长奠定重要基础,是制定《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基本目的。2001年,我省颁布了《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1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加快完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使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护,儿童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保健服务体系日趋完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儿童教育持续发展,文化素质显著提高;儿童权益受到保护,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儿童生存环境得到优化,社会关爱程度不断提高。

  目前,“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发达”仍是我省最大的省情;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征明显仍是我省最大的实际;发展不足、发展水平不高,仍是我省最大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儿童事业和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校际、城乡、区域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普及率偏低;城乡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较低;贫困儿童、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相关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相关制度保障有待完善,地震灾区儿童身心健康面临诸多问题;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大任务和巨大挑战。

  未来10年,是我省继续推进“两个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纲要,将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升四川人口素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精神,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根据上一轮实施《四川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情况,针对我省儿童发展和保护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高儿童福利水平,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二、总体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儿童享有资源和权利的差距。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 和 13‰ 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 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 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 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 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 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 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 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市(州)、县(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 以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大力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增强计划怀孕妇女自愿参与意识,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5% 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 60% 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降低致残率,改善儿童生命质量。

  (5)加强儿童传染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将预防感染艾滋病和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艾滋病检测能力建设,对感染艾滋病和梅毒孕产妇所生儿童采取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 以上。强化结核病、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防治适宜技术培训和推广,提高儿童结核病系统管理率,减少艾滋病和梅毒母婴传播,改善儿童健康状况。

  (6)强化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广泛宣传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增强儿童及家长健康保健意识。大力开展儿科生命支持、新生儿窒息复苏、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培训,减少因新生儿窒息、早产与低体重、肺炎及先天性心脏病造成的儿童死亡。
(7)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加大预警、干预、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8)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大力开展健康教育、科学喂养与合理膳食指导、营养素补充、卫生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水平,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合格碘盐食用率。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9)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10)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1)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对受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和有心理创伤的儿童,开展心理疏导和抚慰。

  (12)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科学全面的生殖健康知识,形成正确的性观念,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3)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城乡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4)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 ,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 ;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

  (5)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8)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2.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失学、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4)加快发展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儿童教育事业。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支持力度,积极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儿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和民族地区“9 +3”免费教育计划,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继续推进双语教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加大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

  (5)积极开展 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6)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大力发展乡镇中心幼儿园,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优化城市幼儿园布局结构,加大配套幼儿园建设,扩大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流动儿童入园,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

  (7)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后可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8)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逐步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9)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发展需求,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规模大体相当。

  (10)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到 2020年,在全省形成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加强儿童法制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知法、守法和自我保护法律意识。

  (12)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13)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4)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5)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6)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全省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7)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不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18)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在市(州)级城市建立 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市(州)、县(市、区)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在市(州)级城市和重点县(市、区)建立1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医疗保障,稳步扩大和提高儿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和水平,进一步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就医负担。(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完善儿童医疗救助制度,采用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设立儿童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孤儿、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助。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康复服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10)建立完善儿童信息登记制度。加强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为重点的儿童信息登记制度建设,加强儿童面临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干预,为儿童充分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奠定基础。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 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 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2.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 的城市社区和 80% 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保障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对儿童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大力实施“警校共育”工程,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交通警示和安全标志,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学校周围及附近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9)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建儿童图书馆。农村乡镇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多读书、读好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4)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15)开展促进儿童发展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我省促进儿童发展取得的成就,利用国际国内资源,为我省儿童发展争取更多有利条件。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2.策略措施。

  (1)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增强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依法解决好收养、非婚和计划外生育儿童的出生落户登记问题。(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加大对利用 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6)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猥亵、拐卖、拐骗、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的“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 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加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建设或落实专门人员,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少年审判制度。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依法建立健全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做好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纲要实施工作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目标任务。加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单设,配备行政专职人员,落实职级待遇。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纲要和部门实施计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纲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形成全省儿童发展纲要体系。

  (三)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部门工作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加大纲要实施经费投入力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地震灾区儿童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履责、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纲要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纲要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项目化运作推进工作,努力为儿童办实事好事,着力解决影响儿童发展和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七)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纲要内容及在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环境。

  (八)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鼓励儿童参与纲要实施。儿童既是纲要实施的受益者,也是纲要实施的参与者。实施纲要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纲要实施,通过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纲要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二)健全纲要监测评估制度。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本级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做到统计口径一致。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开展联络和监测统计、评估工作,按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完善省、市、县三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宣传和对监测评估成果的利用。

  (三)落实纲要监测评估工作。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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