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21 生效日期: 1990-07-2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瑞士驻华大使舒爱文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90年7月6日在北京签署。依照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上述协定和议定书及瑞士关于对中国政府或中国中央银行利息款项征税说明瑞方立场的函的中方本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 
 
 
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舒爱文的信 
 
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先生阁下阁下: 
  关于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我谨确认如下: 
  根据瑞士现行法规和惯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列存款的利息免征瑞士税收: 
  (一)专为驻瑞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领事使团的目的而在任何一家瑞士银行的存款,并且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瑞士政府在中国为同样目的存款利息给予互惠待遇; 
  (二)在瑞士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的存款。 
  二、中国中央银行在其帐户的下列存款利息免征瑞士税收: 
  (一)存于任何一家瑞士银行,来源于中国中央银行从事的金融市场交易的款项; 
  (二)在瑞士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的存款。 
  顺此向阁下再次表示敬意! 
 
 
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 
舒爱文 
1990年7月6日于北京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