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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0 生效日期: 2011-12-30
发布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办函[2011]2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阿坝州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州、县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阿坝州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序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
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工作站
a030202
打印机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301
家具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c
服务类
州级单位单项预算5万元以上
c01
印刷项目
定点采购、特种印刷除外
c03
通用软件
10万元以上、包括制成品软件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培训服务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也可在“4s”店维修,维修费用不得突破财政预算
c0801
会议
大型会议
(二)专用项目(州级单位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5万元以上)
a
货物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0708
制服
包括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及医用耗材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26
气象设备

a1031
环境监测设备

a1032
质量检测设备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b
工程类

b09
办公楼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
10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3
信息技术及管理应用软件
20万元以上、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开发、设计软件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州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200万元以内一次流标后可直接变更其它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阿府发〔2005〕18号)、《阿坝州州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阿州财库〔2005〕7号)要求,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复采购方式后组织实施,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年度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目录以内的专用类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上应先评审后招标,并按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或必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六)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促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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