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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收2012年欠薪保障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1-12-3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全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2012年2月25日第一次代征本年度的欠薪保障费,未征收到帐的,将在3月底进行第二次征收。请各相关用人单位在2月25日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咨询电话: 12333)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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