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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1-12-31
发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1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再创淄博农业发展新优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2011年10月底,全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478家,成员近12万人,带动农民近22万户。合作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拓宽了农业发展空间,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完善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总体数量少,发展规模不大;农户入社率仅为14%,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内部运行不够规范,带动能力不够强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政策、经济、行政、引导、服务等多种措施,强化支持,加强指导,理顺机制,优化环境,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统一思想,准确把握合作社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十二五”期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为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创新方式、示范带动、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狠抓关键措施落实,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注重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由一般推动向重点突破转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到“十二五”末,全市运作规范、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发展到2000个以上, 50%以上的农户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合作社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基本实现统一服务;合作社农民成员收入比当地经营同类产业的农民收入提高30%以上;培育市级示范社200家,带动发展一批依法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大、品牌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强的合作社,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围绕以上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培育发展优势产业合作社。根据我市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围绕建设南部生态有机农业区、中部观光休闲农业区和北部高产高效农业区“三大板块”和实施蔬菜、林果、畜牧、渔业、花卉苗木和种业等产业振兴计划、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相关专业合作社,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围绕实施国家和省、市粮食产能提升计划,整合政府、农民及社会投入粮食生产的生产要素,发展一批较大规模的粮食合作社。临淄、桓台、高青每个区县发展2-3个覆盖县域范围的粮食合作社和一批乡镇粮食合作社。围绕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水利、林业、金融、科研等部门结合,与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联合,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

  2.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大力发展生产资料供应、农机作业和农产品加工、运销、仓储以及教育培训、技术信息等服务型合作社。围绕城乡统筹、产业融合,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吸引工商资本开发农业、建设精品采摘园、开心农场、农家乐等方面,培育各种合作社,促进都市农业发展。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围绕农村农贸市场、商店超市、旅馆饭店、家庭手工业、公用设施建设、物业管理、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交通运输、沼气建设以及信息服务等方面,积极发展各种新型合作社,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3.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合作社。积极引导和扶持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搞好农产品分级、整理、包装等初加工,为城乡市场提供质量安全可靠的农产品。支持合作社不断增强自身积累,采取农民社员出资、争取政府扶持、适当负债等形式兴办加工企业。扶持合作社开展多品种、多形式、高质量的精深加工,不断适应国内大中城市和国外消费市场需求。引导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联合与合作,共同兴办加工企业,提高合作社的农产品加工能力。
4.引导发展合作社联合组织。鼓励和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积极探索发展跨区域联合社和联合会,通过合作社联合,解决一些合作社共同需要、单个合作社无法办理的事情,进一步提高产业组织化水平。“十二五”期间,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响、竞争力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社联合组织,提升合作社产品进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各级要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提高示范社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以示范社为载体,加强合作社与涉农项目的对接,提高对合作社的综合支持力度,在全市培育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化指导,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保障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促进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有效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增强合作社市场开拓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实现“超市直采、产地直供”,促进合作社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销衔接。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洽谈推介活动,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认证活动。引导合作社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打造自主品牌,提高合作效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联合、跨区域扩建基地,创办加工企业,组建营销网络,发挥合作社资源配置、要素组合、产业集群的作用,把产品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建成一批强社名社。

  (三)强化合作社人才培养。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成员的培训教育,培养广大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的素质。把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重点培训和提升合作社理事长组织管理、创业经营、产品营销等方面的能力。继续把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农村阳光工程”,重点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农村能人的培训。引导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和工作指导体系,强化指导服务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力量。“十二五”末,各区县都要挂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

  (四)加快合作社信息化建设。采取政府资助与合作社、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级涉农部门要围绕政务指导和商务服务,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评价发布工作,为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导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多样化、时效性的信息服务。“十二五”期间,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管)部门都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

  四、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优先扶持合作社示范社、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社。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采取奖励、直接补助及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中央和省支持的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项目和预算内投资项目,要优先委托和安排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二)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需要,研究制定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政策。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研究设立适合合作社发展需要的贷款项目。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制定合作社专项贷款指南,为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满足合作社小额贷款的需求。鼓励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建立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对于经营规模大、带动作用强、信用评级高的合作社,特别是县级以上示范社,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探索适应合作社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政府扶持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为具备条件的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允许农民开办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
(三)落实税收、用地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税务、涉农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合作社履行税务登记和报税程序,确保合作社可以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合作社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的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视为设施农用地,并按规划办理相关手续。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重点支持。

  (四)支持科技兴社。农技推广机构要积极为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业科研机构通过资金和技术合作,与合作社联合建立技术服务中心、种子种畜生产服务中心、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治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推广机构在合作社建立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项目方面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申报农业科研推广项目。鼓励合作社科技人员参加职称评定。

  (五)强化登记服务。对于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申请冠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支持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经营领域,允许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自产农产品。积极探索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允许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其业务范围按照银监部门金融许可证载明的业务内容核准。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方便成员较多的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登记不收费。

  (六)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舆论引导和宣传,营造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纪检监察、物价、农民负担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变相增加合作社及其成员负担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调整淄博市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示范社创建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理顺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管)部门要做好全市合作社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示范培育、宣传培训、统计监测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水产)、商务、税务、工商、林业、金融、畜牧兽医、农机以及供销社、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合力。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建设,使合作社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经营组织、农民增收致富的新型合作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新型基层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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