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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1-12-3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深人社发[2011]2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决定2012年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是规范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两年一次评估,推动职业培训机构的改革,增强其适应市场的能力;促使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明确办学思想,总结办学经验,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促进培训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凡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学许可并进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须参加评估。

  

  (二)评估内容。根据《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和评分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以及依法办学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评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级别分为a级、b级、c级等3个级别,a级最高,c级最低。评估标准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

  

  三、评估组织

  

  (一)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分别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审批、谁评估的原则,分别负责审批范围内的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组织全市的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职业培训协会具体承担市属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并对各区的评估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协调。市、区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确定联络员,负责与市职业培训协会就评估工作做好联络。

  

  (二)成立评估专家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分别成立评估专家组,对其所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评估。

  

  市属、区属专家组成员均不少于7名(含组长1名)。专家成员须满足《深圳市职业培训机构评估专家任职条件、认定办法及工作守则》所要求的条件。市属专家组由市职业培训协会负责推荐组成;各区专家组由各区局分别推荐组成。

  

  (三)评估经费。评估经费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各自经费来源渠道予以解决。

  

  四、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培训、自评、评估、审核、公告等阶段。整体评估工作于2012年5月1日前完成。

  

  (一)前期准备。包括拟定评估方案、通知、评估标准及评分表、评估申报审批表和编印培训教材等准备工作。

  

  (二)培训阶段。对评估专家组成员、各区职业能力建设部门评估工作有关人员集中培训,解读评估标准和注意事项;对培训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有关人员集中培训,解读评估标准,学习评估指南。

  

  (三)自评阶段。各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照本机构实际进行自评。在自评基础上客观申报评估级别,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附件2)和《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和评分表》各一式四份,按管理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四)评估阶段。按管理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专家组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培训机构数量较少,暂没有条件单独成立评估专家组的相关区及新区,可委托市属专家组负责评估其所管辖的培训机构,评估经费仍由各区承担。

  

  (五)审核阶段。市评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员对全市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六)公告阶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核认定结果在网站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公告评估结果。

  

  五、有关措施

  

  (一)评估工作是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业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目的。

  

  (二)建立和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应责令其在半年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经复评,仍达不到c级合格标准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办学资格。
  (三)各培训机构应正确对待评估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以评估促发展的态度,做好相应工作,确保评估顺利进行。评估专家应遵守《评估专家守则》,公平公正,客观评价。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和评分表

  

  2.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
评估内容
标准分
评分方法
自评结果
评估组意见
扣分原因
自评分
扣分原因
评分
一、
规范办学10分
1.
依法办 学
(1)办学手续齐全(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学章程)
(2)与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保(提供近半年社保清单)
(3)无违规办学(含超范围)
5分
(1)办学手续齐全记2分,缺一项记0分;
(2)合同与社保达到要求记1分,缺1人记0分;
(3)无违规办学记2分,否则记0分;
       
2.
诚信办 学
  (1)培训项目均办理收费备案及公示(2)招生广告和简章真实
(3)学员投诉处理情况
5分
(1)培训项目均办理收费备案及公示记2分、否则记0分;
(2)招生广告和简章真实记1分,否则记0分;
(3)无学员有效投诉记2分,有有效投诉记0分;
       
二、
办学条件
28分
3.
规模与场所
(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自有或租用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3分
(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记1分,否则记0分;
(2)自有相适应场所或租用相适用场所不少于3年记2分分,否则记0分;
 
       
4
办公
场所
 
分别设有行政、教务和教师办公室
1分
三类办公室分设的记1分,少一类的扣0.5分;
       
5.
教 室
(1)教室面积300㎡以上
(2)多媒体教学设备齐全(电脑、音响、投影仪、黑板)
4分
(1)教室面积达标记2分,否则记0分;
(2)多媒体教学设备齐全记2分,缺一项的扣0.5分,无设备记0分;
       
6.
实训场地和设施
(1)实训场地、设备、设施与专业配套,数量能满足训练需要
(2)主要实训设备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3)实训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有满足实训需要的工量具、仪器、仪表、材料和用品用具
(5)至少保证每两个学员有一个实训工位
12

(1)场地设备能满足专业训练要求,记3分,基本满足扣1分,不能满足记0分;
(2)主要设备是目前企业生产使用的先进设备记2分,否则扣1分;
(3)设备完好率达标记2分,不达标扣1分;
(4)工量具、仪器仪表、原材料等用品用具能满足需要记3分,基本满足扣1分,不能满足记0分;
(5)实训工位达标记2分,不达标扣1分;
       
7.
安全卫 生
实训场地和学生宿舍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有关规定
4分
(1)有关规定齐全记2分,每缺一项扣1分;
(2)相关设施齐全记2分,每缺一项扣0.5分;
 
       
8.
主任(校长)任职资格
(1)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
(2)有主任(校长)岗位培训证书
(3)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分
(1)文化程度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达标记1分,未达到要求记0分;
(2)有主任(校长)岗位培训证书记1分,否则记0分
(3)职业教育经历达标记1分,否则0分;
       
三、
行政管理12分
9.
教务主任任职资 格
(1)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
(2)有“教师资格证”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
(3)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分
(1)文化程度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达标记1分,否则记0分;
(2)有“教师资格证”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记1分,否则记0分;
(3)职业教育经历达标记1分,否则记0分;
     
10.
职业指导人 员
有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有工作记录)
2分
配齐记2分,否则记0分;
       
11.
财会人 员
(1)有会计、出纳且均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2)遵守会计制度、帐册规范
2分
(1)分设会计、出纳且均有会计上岗证记1分,否则记0分;
(2)会计帐册规范记1分,否则记0分
       
12. 财务审 计
提供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分
财务审计2分,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分,否则0分;评价好的记1分,否则0分;
       
13.
建章立 制
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包括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教学管理、教学督导、教学设备、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4分
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记4分,健全不规范扣1-3分,缺1项扣1分;
 
       
14.
教师配 备
(1)每个培训专业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2)本机构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1/4以上
4分
(1)教师配备全达标记2分,否则记0分;
(2)有专职教师占1/4记2分,否则记0分;
       
四、
师资队伍15分
15.
任职资 格
(1)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
(2)专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符合要求的学历和职业资格
(3)专职教师继续教育每人每两年不少于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
4分
(1)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否则记0分;
(2)教师学历和职业资格全部符合要求记2分,否则记0分;
(3)教师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记1分,否则记0分;
       
16.
教学能 力
(1)能制作多媒体课件,提供本机构所有清单和课件
(2)有一定的专业研究能力,提供机构专职教师公开发表的论文、教材、发明及成果
 
4分
(1)依据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质量和参与人数记0-2分;
(2)依据专业研究能力的水平和参与人数记0-2分;
 
       
17.
师资管 理
(1)有规范的劳动合同(专职教师)聘用合同(兼职教师)
(2)教师业务档案齐全、规范
 
3分
(1)合同规范记1分,有1人无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记0分;
(2)教师业务档案齐全规范记2分,齐全不规范扣1分;不齐全记0分;
 
       
18.
管理机 构
(1)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督导机构
(2)采用信息化管理
4分
(1)有教学管理和教学督导机构且工作正常记2分(提供工作记录);无机构但开展工作扣0.5分
(2)全部采用信息化管理记2分,部分用扣1分,没有用记0分;
       
五、
教学管理27分
19.
教学文 件
(1)培训计划、大纲、教材配套齐全、编写规范
(2)教案齐全,且编写规范(每专业至少提供一门课程的完整教案)
7分
(1)培训计划、大纲齐全、规范记4分,齐全不规范扣2分,不齐全扣2分;
(2)教案齐全、规范记3分,齐全不规范记2分,不齐全扣1分;
       
20.
教学控 制
(1)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教学质量检查(提供学生、教师、督导三方评价资料)
(2)严格执行学员考试、考核制度
(3)检查教案记录齐全(提供考场原始记录,相关处理意见等资料)
7分
(1)质量检查达标记3分,否则0分;
(2)执行学员考试、考核制度和考场记录的记2分,否则记0分;
(3)教案检查记录齐全记2分,否则记0分;
       
21.
教研教 改
  (1)积极参加市(区)管理机关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教研活动
(2)开展校际、校企联合办学或教学交流
(3)积极开展教研教改,注重开发新培训项目或参加技能竞赛
  3分
  (1)参加教研活动记1分,否则记0分;
(2)有开展教学交流记1分,否则记0分;
(3)有开展教学改革或技能竞赛记1分,否则记0分;
 
       
22.
培训成 果
(1)开展技能等级培训,积极组织和引导学员参加技能鉴定
(2)有就业推荐和跟踪、市场分析及对策
(3)按期向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统计表
6分
(1)积极组织参加技能鉴定记2分
(2)就业推荐与跟踪、市场分析记2分,每缺一项扣1分(3)按期报送2分,未按期记1分,不报送记0分
       
23.
思想工 作
(1)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开展法制教育
(2)开展有益于学员身心健康的活动
2分
(1)开展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记1分,否则记0分;
(2)开展活动记1分,否则记0分;
       
六、
学员管理
8分
24.
班主任工作
(1)各教学班均配备班主任
(2)班主任工作档案齐全(含学员情况分析和班主任工作总结)
2分
(1)每班配备班主任记1分,缺一个扣0.5分;
(2)档案齐全记1分,不齐全扣0.5分,无档案记0分;
       
25.
学籍管 理
(1)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2)学籍资料齐全(注册登记、考试考察、结业考核等)
4分
(1)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2分否则0分;
(2)学籍管理资料齐全记2分,缺一项扣0.5分;
       
100分
             
总 计
 
 
 
 
 
 
专家签名:年  月  日
         


  备注:1、各培训机构必须按《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的项目顺序准备佐证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必须是近2年的。

  2、各项统计指标是指本机构自有或租赁的以及人、财、物均属校本部管理的分教点(不包括联办分教点和校外班)。特殊工种训练需要的设备,机构无法建立的,可通过与相关企业联合办学解决(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3、每目累计扣分超过标准分数的记0分。

  4、总分在90分以上,且第一项得分率必须达到90%,评估组方予以确定是否达到a级职业培训机构标准;

  总分在75分以上,且第一项得分率必须达到75%,评估组方予以确定是否达到b级职业培训机构标准;

  总分在60分以上,且第一项得分率必须达到60%,评估组方予以确定是否达到c级职业培训机构标准;

  总分低于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5、本表一式4份,评估结束各项内容填写完毕后,培训机构、职协、市、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各留一份。

  

  附件2:

  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机构校长(主任):

  

  申报级别:

  

  填报日期: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一)

  

  
机构名称全称
  地址
 
电话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
 
开办时间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办学规模

年培训量
 人次
联系人及
手机号码
 
时 间
培训量
招生工种人数
学员就业工种人数
合计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合计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工种
等级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2010年
                         
                   
2011年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二)

  
 
教职工总数
其中
技术理论课
教 师
实习指导
教 师
一体化教师
管理人员
专职
兼职
专职
兼职
专职
兼职
专职
兼职
专职
兼职
合计
 
 
 
 
 
 
 
 
 
 
其中
大专及以上学历
 
 
 
 
 
 
 
 
 
 
高级技术职称
 
 
 
 
 
 
 
 
 
 
中级技术职称
 
 
 
 
 
 
 
 
 
 
初级技术职称
 
 
 
 
 
 
 
 
 
 
技师及以上
 
 
 
 
 
 
 
 
 
 
高级工
 
 
 
 
 
 
 
 
 
 
中级工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三)

  




名称
面积(㎡)
技能训练设备
 
名称、型号
数量
名称、型号
数量
占地总面积
 
 
 
 
 
其中:体育场地
 
 
 
 
 
建筑总面积
 
 
 
 
 
其中
理论教室
 
 
 
 
 
技能训练场地
 
 
 
 
 
实验室
 
 
 
 
 
 
 
 
 
 
 
仪器器材
名称
数量
价值(元)
 
 
 
 
实验仪器
 台/套
 
 
 
 
 
电化教具
 台/套
 
 
 
 
 
图书
 册
 
 
 
 
 


  注:按工种类别附设备及仪器、仪表清单(可详细附表)。

  

  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

  

  








 
   


 
(盖章)
 
自评分 : 年  月  日





 
 
 
 
 

专家组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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