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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及提取三项基金的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13 生效日期: 1990-11-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为便于做好会计达标升级和决算编审工作,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现将我市外贸企业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及提取三项基金的基数和比例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资总额的组成: 
  (一)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二)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资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工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年终奖等。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 
  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温作业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 
  b、保健性津贴。 
  c、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 
  d、其他津贴,包括: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书报费等。 
  (2)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肉类等价格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三)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2、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4、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5、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6、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7、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二、三项基金提取的基数及比例 
  (一)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基数和比例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即所有挂钩企业均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实发奖金(包括企业实行的提成、超额计件和浮动工资、自费调资等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1985年、1988年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即7.5元、10元两部分)后的工资总额的11%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按月提取。 
  (二)提取工会经费的基数和比例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提取工会经费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即所有挂钩企业均按当年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内容同上)后的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月提取。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比例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当年实发工资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内容同上)后的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使用,不得预提。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可以列入商品流通费一企业管理费,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在企业专用基金一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 
  各公司以前按提取的工资总额提取和使用三项基金的,接到此文后,应改按当月实发工资总额提取并使用,年终按实发工资总额进行调整,多提部分予以冲回,少提部分年终一次结清,请各单位认真按此执行。今后凡涉及到有关工资总额的问题,均以此文为准,待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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