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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会计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4 生效日期: 1995-11-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社〔1995〕457号),现就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收缴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收缴“保障金”的会计分录 
  (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核收街道、乡(镇)上缴的“保障金”会计分录 
  收:暂存款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其他存款 
  (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将“保障金”60%上缴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汇总上缴市财政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将“保障金”40%上缴区、县财政局的会计分录 
  付:暂存款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付:其他存款 
  (三)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批准转回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年度工作经费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 
  收: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时,在预算外支出总科目下设五个明细科目:1.培训费;2.奖励费;3.扶持费;4.机构经费;5.其他费用。 
  (一)使用“保障金”为残疾人举办各种就业培训班或购置器材、书本等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至培训费 
  付: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一奖励费 
  付:其他存款 
  (三)使用“保障金”支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至扶持费 
  付:其他存款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保障金”补助残疾人就业机构经费开支时,一律使用预算内经费支出的12个“目”级科目,如: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至工资 
  至补助工资 
  至职工福利费等 
  付:现金 
  (五)培训费、奖励费、扶持费、机构经费等4个明细科目中没有涉及到的费用支出,全部放在“其它费用”中列支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至其它费用 
  付:其他存款 
  三、对逾期不交“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至滞纳金 
  收:其他存款 
  四、“保障金”的存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利息 
  收:其他存款 
  五、本通知在执行当中遇到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或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反映,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发文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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