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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2-15 生效日期: 2012-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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