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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3-20 生效日期: 2012-03-20
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政办〔2012〕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市查违拆违办、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应公开举报方式与途径。对举报违法建设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市查违拆违办直接受理的举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级受理的举报。

第五条 市查违拆违办通过市防治违法建设信息公示平台(铜陵城管网)、数字城市管理信息中心、12319城管热线等渠道24小时接受广大市民网络及电话举报,并及时核查交办。

第六条 违法建设查处实行公示制。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执法部门应将违法建设查处信息第一时间传送至市防治违法建设信息公示平台(铜陵城管网)。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线索、证据、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可提供6位数以上密码作为个人信息代码。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违法建设举报保密制度。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被举报的违法建设发生在本规定颁布之后,且未被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执法部门发现的,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可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三)违法建设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建设的,按一件进行奖励。

(五)负有违法建设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建设零报告公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最先举报人500元。匿名举报的,提供6位数以上密码作为个人信息代码。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在核实违法建设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或个人信息代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举报受理单位应通过媒体或铜陵城管网公告奖励通知,匿名举报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凭个人信息代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查违拆违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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