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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1 生效日期: 2012-04-11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城镇建成区以外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义务。

  (二)坚持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矛盾和纠纷。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要做好工作,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调查费、测量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坚持便民高效服务。按照土地总登记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在乡镇和有条件的村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要将便民、利民要求贯穿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过程,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登记发证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提。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并进行土地总登记。

  (二)加强争议调处。要积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对存在争议的区域要单独造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规范已有成果。对已有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凡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不再进行重复调查,可以利用原有资料进行登记发证。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档案资料缺失或不规范的,要尽快补正完善;已经登记的宗地测量精度不符合规定的,及时进行修测补测;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实。

  (二)落实保障经费。市政府已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专业调查队伍和监理队伍。在开展地籍调查工作中,基层工作人员外业调查补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补助和仪器设备、交通通讯等配套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宣传动员工作,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任务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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