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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严防不合格空心胶囊流入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0 生效日期: 2012-04-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办[2012]36号
  各分局,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特急明电《关于严防不合格空心胶囊流入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7号)转发你们,请高度重视,迅速按照通知要求部署相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并开展针对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期间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日16:00,分局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办公室。

  一、各分局立即安排辖区所有胶囊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由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填报《胶囊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胶囊来源及检验情况自查表》并加盖公章,报所在地分局,受委托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各分局针对企业自查的情况,汇总情况完成书面总结,于2012年4月22日16:00前连同汇总报表(按照统一格式)报市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

  二、各分局通知辖区所有胶囊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浙江省新昌县华星胶丸厂等不合格药用明胶空心胶囊和明胶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召回已经发货产品,并上报有关情况。采购使用其它药用空心胶囊和药用明胶的,由生产企业直接将相关原料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凭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书使用,未检原料一律停止使用。

  三、各分局立即组织人员,按照通知明确的检查重点,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并进行抽样检验。其中,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开发区各抽取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硬胶囊剂保健食品检品3-5件,开发区、昌平区、怀柔区各抽取本市生产企业生产的软胶囊剂保健食品检品3件,相关原料的抽样检验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抽取,所有检品于2012年4月21日12:00前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直接送市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

  四、各分局对监督检查或企业自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剂保健食品,要依法从快严肃处理。对不合格产品涉及下游环节的,要及时通报;涉及跨省案件或重大问题,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市局,由市局上报国家局。

  

  附件:胶囊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胶囊来源及检验情况自查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胶囊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胶囊来源及检验情况自查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委托生产企业名称:

  
序号
胶囊名称
/明胶名称
胶囊批准文号
明胶批准文号
供应商
执行质量标准
(检验标准)
2012年购进检验情况
备注
胶囊/明胶
批 号
胶囊/明胶购进量
入厂检验结果

重金属
微生物限度
检验报告单号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按照空心胶囊或明胶厂内辅料编号填写;

  2012年购进量的空心胶囊或明胶情况,分批填写详细内容;检验情况为购进后生产企业检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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