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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办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4 生效日期: 2012-04-24
发布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方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商务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12〕26号),将于近期开展全国第九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

  (一)申报时间:5月2日(上午9:00-下午5:00);

  (二)申报地点: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517房间,青岛市商务局商贸服务和消费促进处。

  联系电话:85910956,85911148。

  二、申报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详见青岛市商务局网站)。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主要股东具有工业制造、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2、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的经济建设提供配套服务;

  3、对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制造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具有较强的海外市场开拓能力;

  5、具有较强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能力;

  6、经营管理方式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试点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试点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五)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

  (六)拟任(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地方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四、工作程序

  1、申报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2、现场勘查。对申报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察。

  3、确定试点名单。根据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情况,确定拟推荐试点企业名单。

  4、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将符合要求企业的推荐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批。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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