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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4 生效日期: 2012-04-24
发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穗卫妇社[2012]1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穗卫基〔2009〕1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精神,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穗卫基〔2009〕8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

  我市自1996年实施《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以来,孕产妇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已不能满足母婴安全的需要,主要表现为高危妊娠分为两类进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市150余间助产机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机构级别与妊娠监护能力不相适应,部分助产机构存在超范围收治等问题,我市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工作形势严峻。如不加强管理,要实现2011-2015年孕产妇死亡率持续控制在14/10万以下的目标仍将面临很大困难。

  二、工作目标

  强化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正常妊娠、一般高危妊娠、严重高危妊娠三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即根据孕产妇基本情况、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病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将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ⅰ、ⅱ、ⅲ、ⅳ、ⅴ等五类(见附件1);如孕产妇同时符合两个类别及以上情形,以类别高的为分类标准。

  (二)进一步细化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级别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即根据助产机构的人力配置、人员资质、科室设置、年分娩量等情况,将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划分为ⅰ、ⅱ、ⅲ、ⅳ、ⅴ等五类(见附件2)。

  (三)实行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相应类别的助产机构监护对应类别及以下类别的孕产妇,即ⅰ类助产机构监护ⅰ类孕产妇,ⅱ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类孕产妇,ⅲ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类孕产妇,ⅳ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ⅳ孕产妇,ⅴ类助产机构监护所有孕产妇。

  (四)建立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年初,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上报的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在市卫生局信息网站和以文件形式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工作方案,并结合《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组织做好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市妇幼保健院要统一制作全市宣传折页,逐级发放到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各区(县级市)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和对保健管理的依从性;切实提高助产机构依法服务意识和水平,正确引导孕产妇合理就诊。

  (三)加强督导评估。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纳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督导内容。各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市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专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导、质控及评估,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要同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市妇幼保健院。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原则上各区(县级市)每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进行评估,评估工作要在每年(不包括2012年)的11月底前完成,12月10日前将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上报市卫生局。实行助产机构监护类别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如发现助产机构监护能力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其监护类别。
2012年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工作具体安排为: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辖区助产机构评估工作,6月10日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6月底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市妇幼保健院完成宣传折页制作与逐级发放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该项工作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统计分析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各助产机构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属于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要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对需转诊的孕妇,转诊机构和接诊机构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基〔2009〕18号)做好转诊和接诊工作。加强本院孕产妇保健管理质控,医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院所有产检病例及住院病例进行质控,及早发现、及早转诊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

  

  附件1

  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分类标准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情况
年龄
18-35岁
18-40岁
 16-40岁
不限
不限 
身高
h>150cm
h ≥145cm
h ≥140cm
 不限
 
 不限
体重(就诊时)
45-80kg
40kg-85kg
40kg-100 kg
 不限
 不限
胸廓及脊柱畸形
 无畸形
 无畸形
无畸形
存在畸形,但不影响心肺功能及分娩 
不限
精神病
 无精神病史
无精神病史
无精神病史
 不限
不限
智力低下
 无智力低下
轻度智力低下
中度智力低下
 不限
不限
遗传病史
 无遗传病史
无遗传病史
孕妇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本孕产前筛查、遗传咨询、产前诊断均为低风险
不限
不限
产道异常
无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
无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
软产道及骨产道异常不影响分娩
不限
 不限
不良孕产史
人流≤3次,无自然流产史,无不孕史、早产史、阴道难产史、巨大儿分娩史、围产儿死亡史、畸形儿史、产后出血史等;
不孕史≤2年但本孕自然受孕者,自然流产史≤2次
 
 自然流产史≤2次,非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妊娠者
 
不限 
不限
   疤痕子宫
 无子宫手术史
无子宫手术史
无子宫手术史
 剖宫产术后2-3年、无子宫肌瘤剔除手术史、无子宫破裂史、无古典式剖宫产手术史、本孕无胎盘附着子宫下段前壁。 
不限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妊娠合并症
心血管疾病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心血管疾病及相关病史
慢性高血压控制良好bp≤140/90mmhg,无其他器官合并症,既往无脑血管意外病史及心血管手术史,心脏病(心功能ⅰ-ⅱ级),血流动力学稳定的心律失常
不限
肝病(消化系统疾病)
无肝脏疾病史
肝炎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
肝病且alt£80 u/l,凝血功能、肝脏合成功能和胆红素代谢功能正常
肝病且凝血功能、肝脏合成功能和胆红素代谢功能正常;轻、中度肝内胆汁淤积症(icp)
不限
泌尿系统疾病
无泌尿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急慢性肾炎、无急慢性肾衰病史
泌尿系统疾病且尿蛋白£(+),肾功能、血压正常
 
泌尿系统疾病且尿蛋白£(++),肾功能、血压正常
 
不限
呼吸系统疾病
无急慢性下呼吸道疾病;上呼吸道感染治疗3天内好转者
无急慢性下呼吸道疾病;上呼吸道感染治疗3天内好转者
无急性下呼吸道疾病;上呼吸道感染治疗1周内好转者
 肺部感染规律治疗3天内好转,无呼吸困难,血氧饱和度正常
不限
血液系统疾病
 无血液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血液系统疾病及相关病史 
中度贫血,且血小板≥100x109/l,无其他症状及并发症,无其他血液系统疾病
中度贫血,且血小板≥80x109/l,无其他血液系统疾病
不限
内分泌相关疾病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无内分泌疾病及相关病史
甲状腺疾病、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并发症)用药后控制正常者或病情稳定者
不限
肿瘤
无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子宫肌瘤(直径<5cm,且无并发症),无其他器官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直径<5cm ,且无并发症),无其他器官肿瘤及相关病史
 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无恶性肿瘤
不限
其他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无癫痫和其他神经系统疾患
不限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无自身免疫性疾病
自身免疫性疾病稳定期
不限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无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
急性阑尾炎
不限
妊娠并发症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胎位不正
无胎位不正
无胎位不正
不限
不限
不限
胎儿畸形
无胎儿畸形
无胎儿畸形
无胎儿畸形
胎儿畸形、死胎,凝血功能无异常
不限
先兆早产
无先兆早产
无先兆早产
孕周≥34周
孕周≥32周
不限
胎膜早破
孕足月胎膜早破且24小时内
孕足月胎膜早破且24小时内
≥34周胎膜早破且 24小时内
胎膜早破无宫内感染
不限
延期妊娠
孕周≤41周
孕周≤41周
孕周≤42周
不限
不限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轻度子痫前期
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无心脑肝等脏器严重损害)
不限
前置胎盘
无前置胎盘
无前置胎盘
无前置胎盘
前置胎盘(除外凶险性前置胎盘)
不限
妊娠期糖尿病
无妊娠期糖尿病
无妊娠期糖尿病
饮食控制下血糖监测正常
妊娠期糖尿病无酮症酸中毒
不限
羊水量异常
无羊水量异常
无羊水量异常
羊水过多,无羊水过少
不限
不限
多胎,巨大儿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无多胎及巨大胎及相关孕产史
≤3胎妊娠无其他并发症
 
不限
fgr
无fgr
无fgr
无fgr
不限
不限
母儿血型不合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母亲无rh阴性血型及母亲稀有血型
母亲rh阴性血型,抗体滴度阴性
 
不限


  

  附件2 

  广州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条件

  
分类监护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孕产妇保健监护范围
ⅰ类产妇
ⅰ类-ⅱ类孕产妇
ⅰ类-ⅲ类孕产妇
ⅰ类-ⅳ类孕产妇
所有孕产妇
产科负责人资质
主治医师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主治医师以上或10年以上工作经验医师
副主任医师以上
副主任医师以上,15年以上工作经验
主任医师以上
新生儿科配置
 有条件情况下,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配备儿科医生负责爱婴区新生儿工作
配备主治以上职称的专职新生儿科医生,并有在三级医院新生儿科进修半年以上的经历
配备新生儿科,nicu
配备新生儿科、nicu
年分娩量
<300
300--1000
1000--2000
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
床护比
1:0.4
1:0.4
≥1:0.4
≥1:0.4
≥1:0.4
医护比
1:2
1:2
1:2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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