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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4 生效日期: 2002-05-04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办[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3.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

   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三个原则”:依法依规、统筹兼顾、标本兼治。

  (二)注意“四个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三)做到“五个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全部落实。

  二、重点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治理。

  1.检查内容。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4)停产整顿矿山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资源整合矿山、新(改、扩)建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或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15)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16)未对井下采空区实施治理或采取监测监控措施的;

  (17)露天矿山未按规定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18)露天矿山未按规定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及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19)尾矿库防汛安全责任制及值班值守制度不完善的;

  (20)尾矿库防汛措施不落实的;

  (21)尾矿库防汛救援队伍、设备、资金和物资配备不到位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上述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时,如果发现无证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等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打击。

  2.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4月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2)各地互查。5月至6月,结合防洪度汛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由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开展异地互查。

  (3)重点抽查。7月至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二)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对石油天然气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治理。

  1.检查内容。

  (1)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新(改、扩)建项目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未建立并运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审核的;

  (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

  (9)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平台拖航移位、受限空间作业等未建立作业许可制度或程序,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的;

  (10)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全过程未落实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经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

  (11)井场布置未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毒、防冻等安全要求,未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进行试压、使用和管理的;

  (12)防喷器组合、节流压井管汇的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未满足压力要求,未落实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和坐岗观察制度的;

  (13)未按照设计要求储备足够的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未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点火程序的;

  (14)含硫油气井未选用相应压力级别的抗硫井口装置及控制管汇,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作业现场未按规定安装硫化氢监测装置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的;

  (15)油气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等未满足生产工艺特点、火灾危险性等级要求,站场内设施没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的;

  (16)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未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的;

  (17)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未与气象、海事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未及时修订各项应急预案的。存在联合作业的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的各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程序未有效衔接的;

  (18)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未定期组织防台风(风暴潮)等专项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和装备未配套到位并维护良好的。

  2.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4月中旬至6月上旬,各石油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纠,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组织检查。6月中旬至7月中旬,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结合实际,组织对辖区内石油企业进行检查。

  (3)重点抽查。7月下旬至8月中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对部分石油企业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分析总结。要及时对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有关数据、资料以及典型案件和典型事故进行分析、小结,对存在的重点问题着力研究深层次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二)加强督促指导。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地区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指导地方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严格事故查处。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督办和挂牌督办,督促地方严肃事故查处。

  (四)强化举报核查。及时组织力量对有关非煤矿山事故或安全隐患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处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促进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开展。

  (五)注重统筹兼顾。要将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9月10日前将本地区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

  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领域。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3.超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5.买卖、转让、出租、出借或伪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6.无相应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施工,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事检修、维修作业的;

  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8.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9.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

  10.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11.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烟花爆竹行业。

  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的;

  5.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

  6.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9.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0.生产工艺、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三、方法措施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自查和整改档案,对查出的普遍和重大问题,要研究制定防范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明查暗访,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定期公布合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建立社会监督举报的奖励机制,公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热线,动员全社会参与“打非治违”工作。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行政许可时予以限制,严厉处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提高“打非治违”工作效果。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15日)。一是印发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二是指导督促各地区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三是督促企业建立自查与整改档案,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阶段(6月15日至7月底)。

  1.危险化学品领域。

  一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督促整改;二是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近两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的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三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非法建设、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组织开展联合调查,重点整治。

  2.烟花爆竹行业。

  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督促整改;二是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三是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问题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并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治违”责任;四是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联席会议的名义,组织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一是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和查阅执法文书、记录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督促检查。二是及时跟踪、分析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一是各地区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二是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查。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5月15日前和9月10日前,分别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3

   冶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冶金企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的情况,特别要检查企业在涉及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及对外承包等方面的制度落实和责任划分情况,关闭非法生产冶金企业,解决突出问题,规范冶金企业在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行为,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煤气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建立煤气防护机构。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煤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设立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配备必要的防护人员,保证每班至少配备2名作业人员。

  2.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以及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要按规定安装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检维修等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下。一是企业要切实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二是要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要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在安全措施确认后方可实施作业。

  4.煤气区域作业基本要求。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携带便携式报警仪,使用防爆工(器)具,禁止用铁质器具敲打管线、法兰等。带煤气作业时,如抽堵盲板、开闭眼睛阀、更换探料尺、盘根、煤气管道扳眼接管、煤气设施内检修、内外动火等,要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空气呼吸器,并在煤气防护站人员监护下方可作业。

  (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高温熔融金属吊运。一是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二是吊运线路与建(构)筑物以及作业人员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可与其他物体碰撞;三是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熔融金属的吊运(运输)影响范围内。

  2.防范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一是生产、处置和贮存高温熔融金属的设施要有防水措施,运输线路及附近区域不得有积水,正上方不应存在滴、漏水隐患。二是要对原料、辅助材料严格检查,确保加入炉中的原料、辅助材料干燥无水。三是输送、转注熔融金属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在输送、转注前,须经充分干燥并保证畅通。

  3.高炉停炉及放残铁。一是在停炉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进行安全交底。二是安排专人预先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切割或拆除有关设备设施或装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放残铁前,必须对残铁口内碳砖受侵蚀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切开残铁口处炉皮。

  (三)有限空间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1.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要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四)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并在其附近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5月,冶金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级检查。6月至7月,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要组织辖区内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督促整改,注重源头治理。

  (三)重点督查。8月,各地区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

  (四)总结提高。9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冶金行业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15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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