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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2]19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09 生效日期: 2012-05-09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4月28日17时左右,云南省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一辆号牌为“云s08156”的中型客车,从临沧市区开往耿马县,当车辆行驶至羊耿线25公里30米下坡右转弯路段时,向左滑出路面翻下深沟,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客车驾驶人在下坡急弯路段操作不当。

  

  4月30日6时40分左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城乡建筑工程公司一辆号牌为“宁c25628”的中型客车(核载17人、实载23人),运送建筑工人从同心县城驶往王团镇施工工地,当车辆行驶至s101线225公里750米处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号牌为“宁e25889”的大型货车正面相撞,造成18人死亡、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客车违法占道行驶。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上两起事故不仅暴露出部分车辆年审过期、技术状况差、严重超员,部分驾驶员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能低下,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薄弱,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等突出问题。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和落实相关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交通事故频发势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和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5月3日召开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全面系统分析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集中精力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把责任、任务、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岗位,通过层层抓落实,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车辆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严格路面巡查,切实加大对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地区县乡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力度。要以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为重点,严格落实乘载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的“六必查”措施;要以打击客运车辆超速超员和非营运车辆非法载客为重点,加大对超速超员超载、违法占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的执法力度。

  

  三、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加强客车和企业自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2〕112号)的工作部署,加大对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促进各类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自用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并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设备设施安全保障水平。同时,要提高对车辆技术性能的日常检查频率,确保车辆状况、仪器仪表、维修保养安全可靠。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所有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资质审查、考核发证和监督考评,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水平技能。特别是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恶劣天气、复杂路段和突发情况下的驾驶技能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要从严查处违规考试等违法行为,确保驾驶员素质与安全文明驾驶的要求相适应。

  

  五、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要研究建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督办制度,加强对每一起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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