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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机械电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停新增消防车、灭火器等产品生产厂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17 生效日期: 1990-09-17
发布部门: 公安部机械电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械电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自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一九八七年《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87]公(消器)字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为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消防器材无论是品种和数量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产品质量也有所提高,企业管理也有所进步。但是,消防器材生产布点过多过乱的现象基本上仍未解决。有些地方继续盲目布设新的生产厂点。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消防车改装生产厂三十余家,灭火器生产厂二百余家,防火门生产厂一百余家,消防水带生产厂三十余家。有些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很差,效益很低,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能保证,甚至有些低劣消防产品充斥市场。有的灭火器生产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质量管理,致使质量下降,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一些不应有的危害和损失。有些地区、部门缺少全局观点,仅从本地区、本部门考虑,没有认真执行一九八七年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通知》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布点改装生产各类消防车。由于盲目建厂、布点,致使一些消防器材(如灭火器)产品,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从长远和全局考虑,这些问题如继续发展下去,即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又会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浪费,并且也会给盲目建厂、布点的消防器材生产企业带来困难。 
  为了继续贯彻国家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指导的方针,现就暂停新增消防车、灭火器等消防产品生产厂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消防车、消防泵(包括消防车用泵)和自动灭火系统装置的布点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通知》和国家计委、机电部《关于机械电子工业全行业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计工二[1990]936号,见附件)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报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对于未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布点的,一律不予承认,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今后凡未经批准而建厂、布点生产上述产品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从现在起,在二三年内,原则上暂停新增消防车、各种灭火器、自动灭火系统装置、灭火剂、消防水带、钢质防火门等消防产品的生产厂点,以便加强现有企业的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消防产品质量。 
  三、其他消防器材产品新增生产厂点,各地公安机关也应严加控制。 
  四、下列情况,可增设新的厂点,但必须按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通知》和计工二[1990]936号文规定进行统筹规划和审批: 
  产品全部出口创汇的消防企业; 
  属于填补国内空白、高技术的消防产品; 
  产品有80%以上外销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消防器材生产企业。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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