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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21 生效日期: 2012-05-21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做好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意义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环保为民、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现“三个率先”的具体步骤。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进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将下达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资金。承担第一阶段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任务的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进度,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报本辖区上一月工作进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三、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抓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干涉本辖区的监测结果,发现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林军 肖建军

  

  电话:(010)66556814

  

  传真:(010)66556817

  

  邮箱:jcyc@mep.gov.cn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要求,统一认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我部确定的实施新标准的“三步走”方案,第一阶段要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新增指标(pm2.5、co、o3 等)监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做到“三个率先”,即率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率先争取早日和国际接轨,率先使监测结果和人民群众感受相一致。

  二、实施范围

  第一阶段(2012年)实施范围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详见附表)。

  三、监测点位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号)中确定的上述城市所有国家网监测点位(详见附表)。

  四、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项监测指标。

  五、设备选型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第一阶段pm2.5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so2、no2、pm10、o3和co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

  六、实施安排

  城市监测站点总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其仪器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信息发布等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
区域监测站点的实施工作,包括仪器招标、采购、安装和调试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站点点位的选择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进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相应技术要求,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时间安排

  2012年10月底前,第一阶段实施城市所有国家网监测点位要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

  2012年12月底前,第一阶段实施城市要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前实施。

  八、空气质量评价

  2012年,第一阶段实施地区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采用so2、no2 和pm10 等3 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

  2013年,第一阶段实施地区采用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城市(区域)间空气质量比较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进行。

  “十二五”期间,省级和国家级环境空气质量五年整体评价继续采用so2、no2和pm10等3 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

  九、信息发布

  发布内容:发布各点位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监测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aqi指数以及该监测点位的代表区域。

  发布主体:第一阶段实施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境监测机构。

  发布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环境监测机构网站、电视、广播等。

  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一阶段实施监测的城市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最新的相关规范要求操作和运行,加强pm2.5等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关于数据统计有效性的规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附表:

  新标准第一阶段实施范围及其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省 份
所在城市
点位数量
省 份
所在城市
点位数量
北京
北京
12
浙 江
嘉兴
3
天津
天津
15
绍兴
3
上海
上海
10
舟山
3
重庆
重庆
17
温州
4
河 北
石家庄
8
金华
3
唐山
6
衢州
3
秦皇岛
5
台州
3
邯郸
4
丽水
3
保定
6
安徽
合肥
10
承德
5
福建
福州
6
沧州
3
厦门
4
衡水
3
江西
南昌
9
邢台
4
山东
济南
8
张家口
5
青岛
9
廊坊
4
河南
郑州
9
山西
太原
9
湖北
武汉
10


  
省 份
所在城市
点位数量
省 份
所在城市
点位数量
内蒙古
呼和浩特
8
湖南
长沙
10
辽宁
沈阳
11
 
广州
11
大连
10
深圳
11
吉林
长春
10
 
珠海
4
黑龙江
哈尔滨
12
 
佛山
8
 
南京
9
广 东
江门
4
 
苏州
8
 
东莞
5
 
无锡
8
 
中山
4
 
常州
6
 
惠州
5
 
扬州
4
 
肇庆
4
 
镇江
4
广西
南宁
8
江 苏
南通
5
海南
海口
5
 
泰州
4
四川
成都
8
 
徐州
7
贵州
贵阳
10
 
连云港
4
云南
昆明
7
 
淮安
5
西藏
拉萨
6
 
盐城
4
陕西
西安
13
 
宿迁
4
甘肃
兰州
5
 
杭州
11
青海
西宁
4
浙 江
宁波
8
宁夏
银川
6
湖州
3
新疆
乌鲁木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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