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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申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12 生效日期: 2012-06-1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粤药采办〔2011〕4号)、我委《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深卫发〔2006〕179 号)、《关于建立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疫苗采购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46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2〕84号)等要求,现就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若干事项重申如下:

  

  一、已由卫生部、省医药采购中心完成集中采购挂网的品规,各级医疗机构以每年度为一个采购周期,实行网上采购,并严格按照遴选要求,确定年度医用耗材供应目录。

  

  二、由各级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医用耗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按照《深圳市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从全市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抽选专家进行院内采购评审,并以每年度为一个采购周期确定年度医用耗材供应目录。

  三、各级医疗机构在用医用耗材,未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执行有效期的,待医用耗材使用完毕后,一律重新采购;合同约定执行有效期的,有效期满后重新采购。

  

  四、截止6月30日前,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将在用的医用耗材采购结果在我委网站补录公示。今后医疗机构所有采购的医用耗材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在我委我委网站公示采购结果。违者追究主管院领导和主管科室负责人责任。

  

  五、医用耗材到货后,必须由采购主管科室或指定的使用科室专门人员负责验收,其他未被授权人员一律不得签收。

  

  六、各医疗机构必须单独建立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器材、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关节、骨科内固定器械、人工晶体等高值耗材采购供应管理目录和技术档案,实施特别重点监控。单价超过5000元的其它医用耗材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实施重点监控的医用耗材,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不得调整,确应外部原因需调整的,按照规范程序重新遴选或采购。

  

  七、仪器设备与其配用的医用耗材须分别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对单一来源医用耗材,各医疗机构要定期进行技术和市场评估,严格管控。

  

  八、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向医院采购主管部门提交医用耗材需求报告,反馈使用结果,不得单独与医用耗材供应商商谈相关内容。

  

  九、各医疗机构应向医用耗材供应商主动索取相关产品注册证书、产地证明、进口报关资料、进项发票、供应商资质证明、指定的医用耗材销售联系人员的身份和诚信证明等。以上资料作为医用耗材供应商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主管部门的备查范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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