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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15 生效日期: 2012-06-15
发布部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发[2012]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快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精神,现就扶持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县、州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全州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65家(其中:种植业244家,畜牧业197家,林业112家,渔业6家,其他13家),入社成员2.8万户,带动农户2.9万户,在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深化农村经营体制组织和制度创新,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完善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双层经营制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有利于培养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服务和扶持,促进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依托,以“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围绕优质蔬菜、特色水(干)果、酿酒葡萄、马铃薯、食用菌、道地中药材、牦牛奶、牦牛肉、优质藏系绵羊肉等特色优势产业,多形式发展,大力度推动,促进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保持长期稳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2.坚持自愿民主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行政包办。

  

  3.坚持多形式发展原则。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

  

  4.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持续稳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大力扶持合作社发展规模化产业基地、构建营销体系、促进实体化经营和提升功能为手段,着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运行机制新、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不断深化利益联结,加快推进合作社发展。力争到2015年,全州20%以上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入社和带动农户占全州农户总数的40%以上,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入社成员年均纯收入增长30%以上,高于当地其他农户年均纯收入20%以上,入社成员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中获取的收入成为其家庭经营收入的主体。
  三、多措并举,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一)做好工商登记服务

  

  1.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各级工商部门要本着促进发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的指导服务,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过程中不收费、不年检、不罚款政策。

  

  3.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资料要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财政扶持

  

  1.州、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组织标准化生产和商标注册等。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并提出扶持意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3.实行县级报账制,严禁挪用、截留扶持资金。

  

  4.各级涉农部门在农业项目安置时,优先考虑以农民专合组织为主体申报的项目。

  

  (三)给予项目建设支持

  

  1.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城乡统筹总体方案,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或安排投资。

  

  2.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技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重点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科技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林产品基地建设、林产品深加工建设等项目,可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4.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和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每年要按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农产品市场营销、扶贫攻坚、科技入户项目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实施。

  

  5.水务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6.畜牧兽医部门安排的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要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7.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及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便利。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种植所得,牲畜、家禽饲养及林产品采集所得,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经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强化信贷支持

  

  1.州、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

  

  2.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3.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联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附着物抵(质)押担保贷款,鼓励商业性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4.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资金互助会,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5.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涉农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各有关保险机构要为参加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便利条件。

  

  (六)提供优惠服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及兴办农产品加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畜禽养殖和从事农产品加工收购、初加工需要临时用地,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可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标准。

  

  3.州内所有收费公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4.州内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5.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登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加大信息服务力度。2015年前,要建成覆盖州、县、乡(镇)三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络体系。各农业网站要积极主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页,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运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七)实行奖励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州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产品获得省、州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2.对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获得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

  

  3.对建立本社网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4.对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5.对与大型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八)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和财会人员培训计划,将管理人员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对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要建立州、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农业、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科技、交通运输、税务、工商、科协、金融、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日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发展。一是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人员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降低经营风险。要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丰补歉,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利益保障机制。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60%。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的实施者,独立监督理事会工作;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防止共有财产的流失和浪费。四是建立积累发展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护成员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积累制度,逐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发展实力。

  

  各县、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为全州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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