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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下调我市红色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12 生效日期: 2012-07-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发改[2012]838号
  各出租车运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粤价发电〔2012〕15号),从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我市93号(国ⅳ)汽油零售价格由7.68元/升下调为7.34元/升。为及时反映国家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按照我市出租小汽车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2年7月13日零时起,我市境内运营的红色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由3元下调为2元。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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