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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开展第三批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18 生效日期: 2012-07-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发布文号:
  为促进我市港口外堆场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我委从2012年7月18日开始启动第三批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认定及核发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助对象

  

  依法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港口码头外从事空集装箱堆存、调剂、维修、流转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范围

  

  第三批资助针对“出口提空箱出场”业务量的时间范围是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财政资助的港口外堆场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企业于2009年12月1日前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备自有或者协议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堆场场地。

  

  (二)申请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营行为的,不予受理资助申请。

  

  四、申报材料

  

  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条件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条件认定申请表(交原件,加盖公章);

  

  (二)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堆场场地产权或者租赁证明(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简介和主要业务介绍(交原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银行账户基本信息(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出口提空箱出场”业务量电子数据(光盘);

  

  (七)认定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提供目录清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

  

  五、申报时限

  

  申请企业须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4套材料报送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市民中心办事窗口,地址:市民中心b区一层行政办事大厅交通运输委办事窗口。

  

  六、其他说明

  

  与本次认定有关文件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网站(www.sztb.gov.cn)下载。

  

  七、业务咨询

  

  业务咨询联系电话:83168329。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港口外堆场企业申报材料清单(第三批)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港口外堆场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深圳市港口外堆场企业补贴资质及业务量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堆场场地产权或者租赁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简介和主要业务介绍(交原件,加盖公章);

  5、企业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加盖公章);

  6、业务量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刻录光盘,交光盘);

  7、法人身份证明(交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交原件,加盖公章),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

  申报材料第三条土地租赁证明具体解释如下:

  港口外堆场企业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了判定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堆场企业应提供由国土部门认可的土地所有方出具的证明(红线图也可),证明该土地的来源合法有效,该租赁行为属实;如果存在转包情况,除了土地所有方的证明之外,还应该证明各层土地转包合同中没有“禁止转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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