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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30 生效日期: 2012-07-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办字[2012]8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30日

  


   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制定本任务分解方案。

  

  一、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着力推进规划环评,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努力缓解结构性、布局性问题。切实严格项目环评,加强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区域的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距离保障,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建设标准;坚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二)不断强化环评管理,完善集批、管、验于一体的建设项目环评全程监管体系,依法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失职和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三同时”环境监理试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二、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管理

  

  (一)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河北省环境监察办法》,提升环境监察效能。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用,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环境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性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工作机制,严肃查处重点污染源超标问题。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严格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制度。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四)省、市、县三级全面开通12369环保热线。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五)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开展环境保护廉政执法实践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三、防范环境隐患和风险

  

  (一)健全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积极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二)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推进实施重金属治理项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提升环境监测机构重金属监督性监测能力和涉重金属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强化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

  

  (四)开展以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海洋、江河湖泊沿岸的化工企业,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省安全监管局。

  

  (五)健全环境风险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共享相关数据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安全许可制度,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运输和存放等环节中的规范管理;健全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放射源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法制办。

  

  (二)推进建立废旧放射源处置保证金制度,确保废旧放射源及时处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法制办。

  

  五、着力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一)重点抓好新老“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千家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二)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着力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实行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四)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河北电监办。

  

  (五)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河北电监办。

  

  (六)在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开展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制定实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规划,完善收费标准,改革征收方式。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九)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不断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防治

  

  (一)科学改进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与财政挂钩的生态补偿机制等考核机制,推进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红线。各级政府要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量作为污染减排的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三)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五)做好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示范工作。加大对白洋淀、衡水湖等湖泊的保护力度。加强流域合作,保障官厅水库水质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六)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生态严重失衡的围填海活动,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入海排污口,着重做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重点改善渤海及北戴河近岸海域和关联区海域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省海洋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七)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大气达标计划,建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新增pm25、o3、co控制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环境监测体系,减煤增气控制燃煤量,强化建筑道路扬尘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力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推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修订。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法制办。

  

  (九)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工作,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十)进一步做好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二)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及后督察。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

  

  七、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一)探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相应考核体系,着力推进环境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村、镇的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二)逐步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不断扩大规模治理成效。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创建生态宜居乡村,为广大村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三)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

  

  (四)完善相关支持鼓励政策,大力发展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强化对秸秆焚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重点部位和敏感区域违规焚烧问题。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六)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统计局。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

  

  (八)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系统状况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加大外来入侵生物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保护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

  

  (九)按照“谁开采,谁保护”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

  

  (十)强化水利设施、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

  

  (十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一批环境优美、生态优良的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

  

  八、加快环保科技产业发展

  

  (一)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攻关,建立环保科技创新联盟,深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海河南系子牙河流域(河北段)水污染控制与水质改善集成技术及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科技重大专项。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二)以水和空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与回收、在线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为重点,组织开展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打造重点环保产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大力推进污染防治系统工程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环保产业。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四)积极支持和发展环保服务业,做大做强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和社会化运营服务,规范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和认证评估等市场准入,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企业。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积极创新环境经济政策

  

  (一)不断加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等环保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增加各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研究制定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惩罚性水价,完善鼓励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矿井水和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四)严格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电监办。

  

  (五)完善全省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网络途径和数据平台。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六)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河北保监局。

  

  (七)加快建立生态补偿金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扩大生态补偿范围。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建立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九)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十、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一)着力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确保到“十二五”末,监测、监察、宣传教育、信息、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等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二)着力加强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的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监管,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着力提升基层环保队伍业务素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专项资金对县级环保业务技能进行免费培训。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整合全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搭建全省环境保护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加强物联网、遥感、移动通信等技术在环境管理各领域的研发和应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汇总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

  

  十一、健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环境管理、考核与评估制度,推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部门、地区之间环保协商与合作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机制。切实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长期影响和制约环境监测监察发展的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二)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的防控能力。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拓展资金渠道,将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范畴,并逐年提高。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四)加大对高端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辐射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明确辐射安全监管负责机构,加强应急执法,配备必要的监测、应急装备,提高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及乡(镇)环保工作的监管,提高基层环境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强化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和考核

  

  (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

  

  牵头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健全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行政问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干扰环境保护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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