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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04 生效日期: 2012-08-04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1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河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冀民〔2011〕6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石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新途径,打造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形成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社会服务组织为载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就近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的原则。新建社区要依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公建配套规划,街道(乡镇)和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的,应采取购建、新建、改扩建、社区资源共享相结合方式,力争到2015年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覆盖。

  2.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和人员来经营。同时,通过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搭建更多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以公办民营盘活存量,以民办公助提高增量。

  3.坚持以社区为依托的原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社区居(村)委会的基本职能,是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社区干部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骨干力量,要积极研究解决并服务协调居家养老工作。

  4.坚持家庭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家庭是居家养老的基础,居家养老以家庭服务为主体,社区服务和社会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必要补充。

  5.坚持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无偿公益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年人,主要通过个人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低偿、有偿服务。

  二、建设目标和任务

  从2012年起,利用四年时间,在全市初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和扶持,街道、社区、居委会兴办,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全市每个街道(乡镇)均建成一所示范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全部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街道(乡镇)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

  三、建设规模和服务项目

  (一)建设规模

  1.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模,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含与社区服务设施共用部分),设有“六室一校”:

  (1)休息室。配有3间以上、12张以上床位的休息室;

  (2)配(就)餐室。配有就餐设施,中午或晚上可供老年人就餐;

  (3)阅览室。配备报刊和图书,供老年人读书看报;

  (4)文体活动室。配有相应文体活动设备;

  (5)健身康复室。配有老年人健身康复器材;

  (6)医疗保健室。配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和常用药品;

  (7)老年人学校。配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用具。

  2.旧小区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模,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50平方米(含与社区服务设施共用部分),设有“五室一课”:

  (1)休息室。配有2间以上、8张以上床位的休息室;

  (2)配(就)餐室。配有就餐、送餐设施,中午或晚上可供老年人就餐;

  (3)阅览室。配备报刊和图书,供老年人读书看报;

  (4)文体活动室。配有相应文体活动设备;

  (5)医疗保健康复室。配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和健身康复器材;

  (6)老年课堂。配备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用具。

  (二)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应根据辖区老年人的需求进行设计,重点完善五项基本服务功能:

  1.生活照料服务:对日间家里无人照料能够“走出来”的老年人,提供所需服务,包括看护、休息等。同时,设立养老服务热线,对不能“走出来”的老年人,实施“走进去”服务,联系服务人员或志愿者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一般照料服务;

  2.配餐、就餐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和身体状况,提供就近、上门餐饮服务;
3.康复保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心理咨询、健康指导、情绪疏导等服务;

  4.文化体育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阅览等服务;

  5.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谈心交流、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服务形式

  1.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半失能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提供照料服务;

  2.日托服务:通过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配餐就餐、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

  四、运营管理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既要依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又要有相对独立的社区老年服务队伍;既要与社区居委会现有办公服务整合资源,又不能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当成街道或居委会的办公用房。重点采取以下几种运营方式:(1)利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优势,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签定协议,承包经营管理。(2)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选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公司签定协议,承包运营管理。(3)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合作,签定协议,承担运营管理。(4)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直接由居(村)委会管理,承担日常服务工作。

  五、经费来源

  (一)建设经费。新建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计划,旧小区增建和改扩建养老服务中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设施设备购置经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按要求配齐所需设施,设施购置经费由各县(市)、区承担,依据《石家庄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资金对市内区按要求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所给予1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对建成的街道(乡镇)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所给予3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

  (三)运营经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养老机构有关价格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管〔2011〕25号)要求,所需水、电、燃气、取暖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政策。由居委会直接管理的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水、电、燃气、取暖等费用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和县(市)、区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辖区老年人、养老机构、服务组织信息库,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全面掌握并及时发布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引导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对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指导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定期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同时,县(市)、区政府可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本地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有针对性改进提升。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级、本部门工作统筹安排。民政部门和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指导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规划的制定,将养老服务纳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纳入服务业扶持范围;规划部门应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按要求落实规定经费;卫生部门要督促检查各社区、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养老服务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司法部门要结合法律援助服务,制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文体部门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健全老年人健身体育组织,积极协调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共青团要组织青年志愿者或义工开展养老服务结对帮扶活动等;妇联部门要依法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抓住新居民区建设、旧居民区改造、星光老年之家改建、乡镇敬老院和学校的拆建、小型养老机构改扩建等机会,扎实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同时,应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需求、服务类别、服务项目,设立准入条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管理有序、运营长效。

  

   二○一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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