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31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财农[1988]2258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缓解支农资金的供求矛盾,完善财政信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发〔1986〕52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取占用费的范围

  国营农口企事业单位、农村合作生产组织、乡镇企业及专业户等其他部门,凡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均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

  对不遵守借款合同规定,逾期不归还周转金的单位,从借款到期之日起,改收逾期占用费。收取逾期占用费的周转金不再收取合同期内占用费。

  二、收取占用费的原则

  (一)区别情况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借款对象从事的生产、服务项目、受益的时间长短、经济效益高低等,实行差别费率收取占用费。

  (二)期内占用费实行低费率。周转金属于特别性贷款,重点扶持开发性、示范性、服务性,并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生产、服务项目,期内占用费率低于银行同类项目贷款利率。

  (三)逾期占用费实行高费率。为保证资金如期回收周转使用,对不按合同期限偿还的周转金,按高于银行同类项目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

  三、占用费的费率

  (一)种、养业、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与技术承担等项目月费率为1.5-3.6‰。

  (二)城镇青年就业生产周转金占用费月费率为2.4-4.8‰。

  (三)农口企、事业单位、劳改企业和乡镇企业借用的周转金占用费月费率为4.2-6.6‰。

  (四)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救灾项目的借用周转金,可免收占用费。对扶贫项目中个别见效快,效益高的项目可适当收取占用费,具体费率由各区、县自行决定。

  在收取占用费时,各郊区县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资金占用时间的长短和用款对象具体确定月费率。

  逾期占用的周转金按月费率10‰收取逾期占用费。

  四、占用费的收取

  (一)那一级财政借出的周转金,由哪一级财政收取占用费或逾期占用费,占用费的缴纳人为周转金的直接使用者。

  (二)负责向上一级财政统借统还周转金的下一级财政,同时负责向上一级财政统付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

  (三)收款单位收取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应向交款单位开具正式收据。

  五、占用费的计算与结算

  (一)各郊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统借统还的周转金占用费按月计收,不足15天的不计算占用费。超过15天的按整月计算占用费。资金借出日期以借出单位开户银行汇出日期起计算,借用资金单位还款期从其开户银行汇出日期起计算。

  (二)占用费的计算公式:

  合同期内占用费=到期借款金额×期内占用费率×借款月数

  逾期占用费=到期应还未还的借款金额×逾期占用费率×超期月数

  (三)占用费一般按月计算按年度结算清付。借款不足一年的,合同期满时一次结算清付;跨年度的,在年终结算清付一次。

  各郊区县收取占用费的计算办法可自行确定。

  六、占用费的用途

  (一)周转金占用费,原则上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少量作周转金管理业务费。

  (二)周转金占用费业务支出范围,购置。印刷开展周转金业务所必需的凭证、帐册、报表及宣传资料,组织项目调查,评估、考核的有关经费,购置必要的业务交通工具及其它必要的支出。

  周转金业务开支,要编制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不准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每季终了后5日内,各郊区县财政局要向市财政局编报《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支情况表》,年终结余转入本级周转基金。

  七、占用费的帐务处理

  (一)根据《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科目“其他收入”下增设“期内占用费收入”,“逾期占用费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三个二级科目。发生上述收入时,记本科目的收方。

  (二)增设“其他支出”一级科目,下设“业务费”、“其他费用”、“缴上级财政部门占用费”三个二级科目。发生业务支出时,记本科目的付方。年终将“其他支出”科目付方余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付方。其会计分录为:收:其它支出。付:其他收入。其它支出科目结转后年终无余额。“其他收入”科目收付方相抵后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级周转基金。“其它收入”科目付方余额不得大于收方余额。

  八、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九、附则

  (一)本办法下达前所发生的借款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如到期不能还款,改按本规定执行,本办法下达后所发生的借款,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各郊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财政局。

  附:《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支情况表》

1988年12月3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