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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2-05 生效日期: 1988-12-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京建定字[1988]第260号

各区、县建委,市属各局、总公司,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施工单位:
  遵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精神,我市已经确定停缓建一批楼堂馆所工程项目,为了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尽可能减少损失,解决好停缓建工程遗留的经济问题,北京市建筑市政工程定额管理处提出了《关于停缓建工程的结算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筑市政工程定额管理处关于停缓建工程的结算办法
 

  一、关于停缓建在建工程的结算。
  1.已经确定的停缓建在建工程项目,应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工程施工到合理的停工部位后由建设单位(下称甲方)和施工单位(下称乙方)进行盘点,按1986年单位估价汇总表编制已完工程项目的结算。
  2.土建工程脚手架费用计取办法:
  (1)综合脚手架:仅完成地下室工程的,按地下室建筑面积计取相应定额规定的脚手架费并乘以1.05系数;已完成±0.00以上部分结构工程的,按实际完成的结构部分(包括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取相应定额规定的脚手架费用并乘以1.10系数。
  (2)单项脚手架:按照实际发生的预算项目计取。
  3.土建、安装预算定额的其它项目(其他直接费)计算办法:
  (1)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土建工程已完±0.00以下基础工程的:塔式起重机已进施工现场的按十五章规定的100%计取;塔式起重机未进施工现场的按十五章规定的40%计取。
  安装工程: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2)商品混凝土增加费按实际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工程量计取。
  (3)高层建筑超高费按工程停建的部位划分,工程停建部位超过20米时,其超过20米部分可以按定额规定计取高层建筑超高费;停建部位在20米以下时,不得计取高层建筑超高费。
  (4)成品保护增加费不计取。
  (5)中小型机械费、二次搬运费、工程水电费、生产工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和排污费等项目,均按下列比例划分计算。
  土建工程:仅完成基础(不带地下室)的按全部建筑面积乘以定额规定的5%计算;仅完成基础(带地下室)的按全部建筑面积乘以定额规定的20%计算;完成±0.00以上部位结构(不带地下室)的按全部建筑面积乘以定额规定的45%计算;完成±0.00以上部位结构(带地下室)的按全部建筑面积乘以定额规定的65%计算。
  安装工程:按已完项目执行现行定额规定的费率及计算方法。
  4.临时设施费计取办法:
  土建工程按已完工程结算直接费为基数,安装工程按已完工程结算的定额人工费为基数,根据定额规定的临时设施费标准乘以1.9系数计取。
  5.其它各项费用的计取办法:
  施工管理费、冬雨季施工费、远郊工程增加费、法定利润、技术装备费、劳保支出及营业税均执行现行定额规定的费率及计算方法。
  6.结算期调价办法:
  (1)按照善后处理方案,停到指定部位后进行装修并交付使用的停缓建工程视为竣工工程,应按照已完工程部分编制工程结算,执行当季度相应的竣工期调价系数。
  (2)其它停缓建工程按已完工作量为基数(安装工程不含设备价值),乘以当季度公布的停缓建工程相应的调价系数,计取结算期调价。

  二、有关损失费用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结构接头部位的保护处理,门窗洞口的堵砌,设备安装及保护等等,均应按双方协商的善后方案处理。所需费用有定额的按规定计算;无定额的按实际工料费计算。
  施工管理费等其它各项费用均按现行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2.材料、半成品(包括各类构件、门窗、铁件等等)凡已运到施工现场的,双方要认真进行盘点,清点后移交甲方保管或调剂使用,或交物资部门收购、代销。
  3.建设单位交给施工企业(包括各工程总公司,中建一局所属材料公司)的钢材、木材以及其它材料,未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数量应区别情况办理结算。
  (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木材,甲、乙双方按一九八六年《北京市基本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中相应品种、规格的预算价格结算。
  (2)钢材、木材在总公司(局)所属材料公司的按相应品种、规格的供应价格向甲方结算。
  (3)未构成工程实体的成品、半成品,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木制品配件及通风管道制作等等,除根据定额规定的相应费用向甲方结算外,另按结算价值计取2%的管理及损失费用。
  (4)进入施工现场的地材及其它材料,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施工企业调往其它工程调剂使用时,乙方按一九八六年调整后的相应预算价格和供应价格的差额向甲方计取材料转移费用。
  4.乙方对其负责加工订货的合同、协议要立即进行清理,力争撤销或部分撤销,以减少损失。确实不能撤销的转交给甲方,加工项目的技术问题仍由乙方负责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由甲方负担。
  5.乙方由甲方领出但未安装的设备及甲方指定采购的专用成品,应按原领出数额退还给甲方,所发生的运费及现场保管费按规定标准由甲方负责,损坏、丢失由乙方赔偿。需要以安装代替维护的应尽快按照设计要求完成,费用由甲方负担。
  6.乙方负责做好施工人员及机械的调转工作,不得另行计取转移费用。

  三、尚未开工的停缓建工程,原则上不计取损失费用。如确已发生第二条,所列损失费用时,可参照该条的有关规定计取损失费用。

  四、停缓建工程的维护费用由甲方落实资金计划,双方办妥交接手续后,即由甲方负责维护及保管工作。

  五、无论采用哪种承包方式的停缓建工程,凡按此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后原定合同和协议均相应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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