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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88)建设字第252号《关于严禁将勘察设计收费转为科技咨询费或其它费用分给个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实行设计(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名义或通过科协盖章,将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收取的费用转作咨询收入提取现金发给个人。
二、勘察设计单位已将勘察设计收费转为“科技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或经科协盖章后套取现金的结余部分,必须全部转回勘察设计收入中;已借技术咨询名义发给个人的部分,如何解决,待研究后,另行通知。并将清理纠正的情况填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自查统计表中。
三、勘察设计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经委经业〔1988〕243号文规定执行: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可以从咨询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10~15%用于受聘参加咨询服务的专家、顾问的津贴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顾问的奖励。专家、顾问的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