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3-12-13 生效日期: 2013-12-1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优化法院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公开选拔2名局级、3名处级领导干部。具体职位:刑事审判庭副庭长1名、研究室副主任1名,刑事审判庭正处职1名、民事审判庭正处职1名、从事司法研究处长1名。


二、选拔范围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行良好,清正廉洁。


2.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一定数量和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


(二)资格


1.参加副庭(局)长选拔的,专家学者应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10年。律师应具有相关执业经历满15年。党政机关人员应现任副局级职务或任职满4年的正处级职务,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10年。


参加处长、正处职选拔的,专家学者应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5年。律师应具有相关执业经历满10年。党政机关人员应现任正处级职务或任职满3年的副处级职务,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5年。


2.一般应具有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含法律硕士)。


3.参加局级干部选拔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参加处级干部选拔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68年1月1日后出生)。


4.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律师资格证书。


5.获得“长江学者”、“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全国优秀律师”等奖项和荣誉的人员优先考虑。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担任法官情形的,曾受过党纪、政纪或行业处分的,不得参与选拔。


四、选拔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至31日。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www.court.gov.cn),进入“2013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专题”下载相关表格。可采取以下方式报名:


1.单位推荐。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含律师协会),有关党政机关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符合条件人选。以单位名义填写《报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2.个人报名。专家学者、律师可采取个人报名方式,分别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地市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审核同意,填写《报名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3.请将盖章后的《报名推荐表》原件和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一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并将《报名推荐表》电子形式发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


4.与职位相关的工作经历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5.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选拔资格。


6.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二)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专业评审人选。


(三)专业评审和面谈


对人选专业能力进行评审,确定面谈人选。根据专业评审和面谈情况,确定差额考察人选。


(四)体检和考察


组织人选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选拔人员。


(五)公示和办理相关手续


对拟选拔人员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拔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选拔本着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咨询电话:010-67556340、67556327(传真)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