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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4-05-23 生效日期: 2014-05-23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全国接连发生了9起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较大事故。反映出部分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一些地方监管执法和事故查处力度有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危险化学品自身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极易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严重危害,带来较大社会影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有关法规政策宣贯,从指导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入手,强化严格执法检查,切实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培训力度。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培训工作力度,要把重大危险源、输送管道、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特别是《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等方面规定要求纳入再培训内容。今年7月底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完成其分管负责人、装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再培训,并组织专题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要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的,要依法取消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职资格。确保企业在学习、理解的基础上,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得到认真执行。

三、强化执法检查,严格对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地区要抓住行业特点,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现场的执法检查,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发生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多次查出问题的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加大检查的频次,凡是违反《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的和反复查出同样问题的企业,要按照经济处罚上限依法进行处罚。各地区要每季度汇总、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

四、严肃事故查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安全许可证),且事故调查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人员死亡事故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及一年内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对事故调查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整顿后须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报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还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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