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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 2001-09-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深集体办]200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1年9月21日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根据《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企业是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市级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举办或管理的集体企业。 

    第三条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企业依据《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法规    

    第四条   集体企业改制,须按照本办法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并报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办)备案。 

    第五条   产权属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由企业经营班子提出改制方案,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决定。 

    第六条   产权属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按联合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 

    第七条   产权属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改制,由企业提出改制方案,产权单位审议决定。 

    第八条   产权属工会所有的集体企业改制,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改制方案,工会会员大会或者工会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集体企业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改制方案,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应参照《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的要求,制定内部员工持股方案。内部员工持股方案须对员工持股的比例、购买条件、资金来源、购买办法、股权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集体资产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实行内部员工持股改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通过。集体股股东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按其股东单位的审议决定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表决。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产权单位审批集体企业改制方案时,应同时审定新公司章程、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股东认购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审验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改制方案报送市集体办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改制方案备案申请文件; 
  (二)改制企业的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核准资料; 
  (三)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确认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五)企业股东(大)会同意的公司章程; 
  (六)新股东认购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书; 
  (七)新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资格证或个人身份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市集体办出具改制备案回执。集体企业凭市集体办的改制备案回执和有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的改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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