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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自营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30 生效日期: 1994-09-30
发布部门: 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文号: 农发行字〔1994〕11号
总行各部、室: 
  为做好总行自营专项储备贷款管理工作,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国家重要商品的专项储备任务,总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自营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自营专项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自营储备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贷款的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贷款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贷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根据国家重要商品储备政策和信贷政策,办理自营储备贷款,支持企业完成国家储备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自营储备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贷款条件和对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承担国家专项储备任务、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设帐户并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提供专项储备信贷资金的企业。 
  第五条 贷款额度按国家确定的专项储备商品的实际数量和价格确定。 
  第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商品储备期限确定。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贷款申请的受理与贷款调查 
  一、在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开户储备企业,需要贷款时,须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附报下列资料: 
  1.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储备任务的文件或批件; 
  2.企业的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华源及储存地点、时间等; 
  3.与代储单位签订的代储合同、协议等。 
  二、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其附件后,有关业务人员要进行贷款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储备商品的货源、数量、价格情况; 
  2.储备点的分布、代储合同、协议的签订、落实情况; 
  3.贷款偿还的物资保证和出库货款结算保证。 
  三、调查人员需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贷款意见。 
  第九条 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一、业务主管处对贷款调查报告、借款申请、贷款担保等资料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由处长签注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处初审并签注初审意见后,由贷款审查小组审查。审查小组由工商信贷部主任、副主任、各处处长、副处长及计划部资金处处长、会计部营业处处长组成,工商信贷部主任任组长、部副主任任副组长,并由组长或副组长签注审查意见。贷款调查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二、贷款额在3000万元以下(包括3000万元)的,由工商信贷部储备信贷处处长或副处长审批;贷款额在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包括8000万元)的,由工商俯贡部主任或副主任审批;贷款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条 贷款的发放 
  一、贷款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工商信贷部要按照核批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方式,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由经办人和业务主管处填写放款通知单送计划部。计划部应在当日开出资金调拨单和规模通知书;填写贷款凭证,送会计部办理帐务手续。如果企业需分期用款,可根据批准的贷款额度,分次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二、会计部在收到资金调拨单、贷款审批意见、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后,办理帐务手续,保证在当天最迟不超过次日向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并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内容监督支付。 
  三、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应及时记录贷款发放情况,填写借款合同登记簿。 
  第十一条 贷款的收回与展期 
  一、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向企业计收利息。 
  二、国家临时调销储备库存时,要按出库量收回相应的贷款。 
  三、贷款到期前十天要向借款单位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督促企业按期归还贷款。 
  四、借款单位因没有更新或调销库存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归还贷款时,借款方要求展期的,需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由工商信贷部按程序进行审查、审批。经审批同意展期的,须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办理借款展期帐务手续。 
  五、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又没有办理展期手续的,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贷款计划和资金 
  一、储备业务主管部门和储备任务承担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储备任务的文件或批件及储备单位的储备计划,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申报年度用款计划,总行计划部据此提出报告,同人民银行申请当年所需储备贷款规模和资金。 
  二、计划部按照借款单位需要资金的数量、时间,负责安排好贷款规模和资金。要按信贷部门和企业提出的用款进度向行领导编报季度资金使用计划,计划经批准后由计划部在计划额度内掌握使用。 
  三、计划部根据工商信贷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年度用款计划编制年度信贷计划,并纳入全行信贷收支计划。贷款到期收回时,计划和资金由计划部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贷款经办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检查贷款使用情况,随时掌握企业经营活动和信贷资金的动态。 
  一、贷款发放后,要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申请的用途使用借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是否与库存商品相符;借款企业和代储单位是否按规定执行储备计划;库存调销、资金回笼情况如何,能否按期归还贷款。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贷款发放后,对贷款发放的程序、手续等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合规合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及时掌握和记录信贷资金的占用形态,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 
  第十四条 贷款检查中发现借款单位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更新或调销库存后不及时还款、不合理占用结算资金、贷款到期不还又不办理展期手续等情况,要按合同或有关信贷政策规定,给企业予以追回贷款、加收罚息、停止新增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十五条 信贷人员要按企业逐个建立信贷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借款企业的借款申请、会计报表、借款合同、贷款调查报告、贷款检查报告、借款展期申请书、贷款催收通知单等。信贷人员调动时,要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由有关领导监交。 
 
 
第五章 贷款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应及时提供年度储备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申请借款时应提供储备任务、代储协议、合同、入库数量、价格等用款依据。 
  第十七条 借款企业应按合同规定把贷款用于专项储备,不得挤占、挪用或不合理占用结算资金。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应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应及时向银行提供储备商品更新、调销、库存及资金占用等情况,并按季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对中国食品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及其它承担国家专项储备任务的企业的专项储备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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