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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7-08-21 生效日期: 2017-08-21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公告: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4号)(国家林业局受理10种(类)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2017年8月21日


相关法规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2005-9-27)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计委 财政部(2002-4-9)
  •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2001-5-9)
  •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 林业部 公安部(1994-5-25)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20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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