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6-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 [2001] 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2000年我省基本实现了党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为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巩固和扩大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成果,现对2001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2001年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有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加强企业管理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为实现我省“十五”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开好头、起好步。 
  (二)2001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的主要目标是:2000年底已脱困的重点脱困企业巩固率达到80%以上,亏损面不出现大的反弹,亏损额有所下降。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数量调整到800户左右。年内资产重组规模达200亿元。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力争通过3-5年或更长时间的努力,在全省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形成2-3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力争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改制面达到85%,商贸骨干企业改制面达到80%,交通、建筑等行业的企业改制面达50%。 
  二、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 
  (三)巩固和扩大三年脱困成果。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确保脱困成果的巩固和脱困企业的发展。对已脱困企业,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逐步从以扭亏脱困为主向推进企业发展为主转变,搞好脱困成果的巩固和提高,确保亏损不出现反弹。对仍亏损的企业,要继续逐户分析亏损原因,按照扭亏增盈、破产淘汰、改制为非国有、解体销号等类型,实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继续实行扭亏脱困责任制,完善地区、部门和企业三个层次的脱困帮扶体系,尽最大可能帮助亏损企业摆脱困境。 
  (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研究制定“十五”期间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规划,明确调整和改组的目标、重点和措施。大力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集聚,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重点企业集团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推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强强联合,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产业整合、资产重组等方面的优势,将省内优质资产通过配股、收购、置换等形式注入上市公司,进一步突出主业和增强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全省每年集中力量抓1一2个行业性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力争在电子信息、汽车、冶金、纺织、丝绸、医药等领域率先取得大的突破。同时,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搞活与大企业的专业化协作配套。 
  (五)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百户重点骨干国有企业,要率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大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国有企业、个人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促使国有资本吸引、调动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继续深化已改制企业的改革,力争将20%的国有独资公司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将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比重降至60%以下。与商贸流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国有商贸骨干企业的改革,通过法人参股、外资入股、经营者和员工持股等多种途径引入非国有资本,逐步减少国有资本在中小流通企业的比重。提高改革的透明度和规范度,国有企业资产和股权转让要进入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打破行业界限,将原工业、商贸等行业管理部门改组成若干个进行资本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实现政企分开。已组建的国有资产管理(控股)公司,要实行规范的企业化运作,并加强资产重组、融资和信用担保等能力的培育,使其能担负起国有资本营运和保值增值的责任。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总结国有资产管理(控股)公司成功运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订资产管理(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七)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经营者持股、期权制度。经营者的年薪要与其经营业绩、经营难度和经营风险紧密挂钩。亏损企业可根据减亏和扭亏增盈额确定经营者年薪。改进垄断行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把年薪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加强经营责任、风险抵押、年度审计、厂务公开和职代会民主评议等制度建设。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积极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形式,逐步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能增能减的收入分配方式。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提高重要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的工资水平。鼓励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再确定科技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收入与职工收入的限制比例。 
  (八)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通过破产、关闭、兼并、债务重组等多种途径,使已失去生存能力的劣势企业平稳退出市场。继续争取国家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政策,做好煤炭、有色金属、军工、冶金等重点行业扭亏无望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的破产关闭工作。积极实施依法破产,研究制订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规范破产工作程序。加大财政对企业破产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和资产重组。 
  (九)切实加强企业管理。要把加强企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狠抓质量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组织企业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管理制度和全面预算制度,加强对外投资和应收帐款管理,继续推进比质比价和招投标采购办法,全面提升企业基础管理水平。加强发展战略研究,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要瞄准国际先进企业,准确把握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和主导技术发展方向,研究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电子交易、货物配送、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实现现金、物资、生产、设计工艺和流程的信息化管理。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十)进一步强化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适应企业改革与改组的新形势、新情况,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企业中得以贯彻实施。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对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改组中涌现的企业、企业家和职工先进典型进行总结表彰,在全省宣传推广。开展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形势教育和政策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对改革与改组的心理承受力。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集体协商等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 
  三、加快配套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的领导。为适应“十五”期间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与改组的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不懈地把改革推向前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落实有关政策,为企业改革与改组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 
  (十二)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关闭等过程中闲置和暂时难以转让或出让的土地。土地依法处置后,变现收益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和企业的资产重组,对暂时难以变现或变现价格不理想的土地,可先由政府预支有关费用,待土地处置变现后,再予以返还。 
  (十三)妥善处理企业债务问题。对拟关停的企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依法将企业有效资产整体处置给资产管理公司,并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债务。资产管理公司盘活变现这些资产后,首先负责安置职工,清偿债务。对资产一时难以变现的,要与有关债权方协商,妥善处理有关债务。在债务和人员妥善处置后,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注销。进行组建企业债务托管公司的试点。 
  (十四)积极调整劳动关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变更、解除、终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不同形式,依法调整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具体办法由各地作出规定。对继续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并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暂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应在企业净资产中作相应提留,职工在同一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今后职工离开企业时,应视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改制后未录用的职工,应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国有企业因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等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应按苏政发〔2000〕3号和苏政发〔200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职工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十五)多渠道筹措改革所需资金。改革所需资金可视各地财力状况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一部分,国有或集体股权变现解决一部分,盘活企业土地使用权解决一部分,系统或行业内调剂解决一部分。改革资金主要用于破产关闭企业的人员安置、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充实养老和医疗保险等。为落实改制企业享受有关政策需要的现金流量,可以通过企业流动资产中的现金、土地、房产以及其他重要设备的租金、实物资产抵现等途径解决。 
  (十六)积极试行经营者持股和期权制度。鼓励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者用现金购买企业股权,也可以一定时点企业每股净资产为依据的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期限后的企业股票。购买国有股权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期权股票来源可采取以下途径:企业改制时从近3年净资产增值部分提取一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折股、股份制企业在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本中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20%)的股份、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期权股份的转让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后,其所持有的股票流通与转让遵循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后,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届满或按规定持有一定期限后,可由公司和持有人协商后由公司回购后或向其他法人、自然人转让。回购或转让价格可参照公司转让时点的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加以确定。 
  (十七)妥善处理不良应收帐款。企业改制时,对各项清查出来的应收帐款,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债务人死亡、破产,以其法定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款项,可按现行财税政策规定,在税前列支;也可按改制规定冲减所有者权益。企业改制时,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定,经审计验证的3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可全额核销,并移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和追索。核销的应收帐款按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所有者权益。简化不良资产核销手续,国有企业改制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待处理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已形成损失的长期投资,按有关财税处理办法,由企业上报,经省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形成决议后报财政、税务部门核准。 
  (十八)其他。妥善处理担保问题,担保企业须认真履行《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义务。改制时,如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已判决被担保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在改制时应按担保的贷款本息之和在净资产中等额提留。当担保义务被免除后,已提留的用于担保赔偿的资产,可转增国有资本。企业拥有的进出口自营许可权、生产许可证等,改制后的企业可直接享用。需要省有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的,收取成本费;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一时难以办理有关手续的,可由工商部门帮助改制后企业保留原企业名称3年,3年内改制企业可占有该名称。对企业集团母公司参股的子公司,经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后,允许参股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冠以母公司的字号。对企业原先享受的省、市优惠政策,改制后可继续享受,在财务上按有关规定处理。商贸、交通、建筑等行业的企业改制可参照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