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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范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强化防范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行动起来,建立健全有效的专业防治与社会防治相结合的机制,及时发现并果断处理疫情,把疫情发生率降到最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入青人员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进入我省的铁路、公路、民航各个道口要严把“人口关”,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流人,切断“非典”传染源。 
  (一)凡抵达我省的飞机在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有发热症状的,应做好记录。飞机着陆后,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机场留验站。 
  (二)凡进入我省的火车从海石湾车站起,卫生监督检疫人员必须对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有发热症状的,应做好记录。到站后,由卫生监督检疫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车站留验站。 
  (三)各入青公路口“非典”检疫站必须对入境客货车及其司乘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并粘贴“已消毒”标记;对有发热症状的必须就近送留验站留观。 
  (四)机场、火车站、公路所设各留验站,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乘客,必须就地予以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各类饭店、旅馆、宾馆、招待所等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必须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上各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开窗通风换气。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防范措施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要及时就近就地诊治。大中专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必须实施隔离观察。凡从省外回青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制度 
  各有关部门对进入本省的客货车、飞机、火车以及省内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学校、网吧、舞厅、影剧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按规定次数消毒,粘贴“已消毒”标记,保证通风换气。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整治。 
  四、加强工程施工现场防治工作交通、建设部门要组织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机制;要向各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宿舍印发、张贴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资料和手册,普及防治知识。加强对施工工人、技术和管理干部的卫生保健工作,工地办公室、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并定期消毒。各工程组织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一旦发现有发烧、咳嗽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并及时送医院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如发现可疑病例,必须如实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五、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近期不再组织全国和跨省区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严格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承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批准。 
  六、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各地区、各单位近期不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旅游企业应停止组织去省外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省外旅行社,近期内不再组团来青旅游。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青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出人员、返青人员的登记管理,凡确有要务、要事须外出的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社区)登记。凡外出返青人员必须立即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体检。 
  七、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全省各医疗预防卫生机构、机场、铁路、公路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八、加强全社会防范工作 
  已公布的各条热线咨询电话不得拒绝群众疫情报告。广大群众一旦发现本单位或社区内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若为患者应劝其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全力做好“非典”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储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防治工作的资金和药品、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确保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关物资生产和供应单位要做好紧缺物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细致地做好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基层、深入社区,认真落实每一项防治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体系,完善疫情信息和报告网络。要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构筑防治“非典”卫生安全网络。要深入开展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防治工作社区到户、单位到人。对出现工作疏忽和失误、责任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将严肃追究领导的责任。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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