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1-29 生效日期: 2019-01-29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

公告〔2019〕27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促进综保区保税研发业态发展,现就综保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公告。

  二、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执行。

  四、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

  五、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研发货物”),区内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一)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二)研发成品出境,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成品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三)研发料件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四)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六、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按照“综合保税区”(代码Y)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纳税,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七、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区内企业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八、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九、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库存、研发耗用等海关需要的监管数据,并根据实际研发情况办理报核手续。

  十、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保税研发业务: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能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综保区的;

  (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

  (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前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研发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十一、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