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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 2003-04-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就业科、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结合失业人员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4月21日起,建立一日一报制度。每日下午16:00之前,各区县就业(失业保险)科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保险)处电话报告失业人员患“非典”变化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确诊或疑似患者的姓名、性别、户口(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办事处,确诊人数、疑似人数,家庭情况(人口、是否隔离),治疗情况、诊治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等情况。联系电话:83171162、63167919。 
  二、在防治“非典”工作期间,从有利于预防“非典”工作的开展出发,对失业人员日常报销医药费、定期报告求职培训情况等工作,可视情灵活变通工作方式、时间和地点。 
  认真落实《关于参保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非典型肺炎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职介中心存档人员患“非典”住院治疗的医药费要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预以报销,绝不允许因医疗费用不到位,使“非典”患者延误治疗。 
  三、认真做好职业介绍工作场地的通风、消毒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防止“非典”的蔓延,各职介机构原则上应暂停各类职业洽谈活动,将职业洽谈活动转为日常的职业介绍服务,加大日常的接待服务工作力度。同时,各职业介绍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做好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自身的预防工作,确保职介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四、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防治和消除“非典”是当前的头等大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思想要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在工作中要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就业管理、就业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并指导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工作,避免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问题发生。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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