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4-23 生效日期: 2019-04-23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令2019年第189号
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19年4月23日
  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人均收入达到或者超过当地农民平均收入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任务,明确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机构,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移民工作正常开展。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移民工作。
  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项目法人在编制大纲过程中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第八条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停建通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涉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省项目主管部门征求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九条 停建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实物调查工作。规划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实物调查工作。
  实物调查应当公正、客观、全面、准确,调查者和权属人应当在实物调查结果文件上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应当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实物调查汇总结果,实物调查汇总结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作为确定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依据。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结果,文物调查结果,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企事业单位、专业项目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补偿标准和资金兑付方式,以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的,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有关单位审批。报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提交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实物调查报告、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的意见等有关材料。
  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法人编制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四条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