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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每日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9 生效日期: 2003-04-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200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及时掌握全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情况,及时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行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每日情况通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4月20日开始,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于每日16:00前,应将本地区当日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电话:63601886,69016912,传真:69016912,63855153)。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还应将上述情况报送市卫生局(电话:67706556,传真:67706786)。交通、民航、铁路、港口等部门于每日16:00前,应将所辖卫生检查站、留验站当日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情况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于每日17:00前,将汇总后的全市防治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每日全市防治工作情况,形成《重庆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情况的报告》,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秘书长审签后,于当日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和卫生部。同时,形成《每日情况通报》,分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及秘书长。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报告的内容包括,各地当日发生的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数量(若没有病例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处理情况和采取措施、开展工作的情况。市卫生局报送的内容包括,全市当日发生的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数量、处理情况和采取措施、开展工作的情况。报送内容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和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或加盖公章,才能报送。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和专门电话,加强与市政府办公厅及市卫生局的沟通衔接,及时、准确地报送当地每日防治工作情况,决不允许缓报、漏报和瞒报。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督查力度,对缓报、漏报和瞒报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五、出现疑似病例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卫生局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和卫生部。发现确诊病例,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通知市委宣传部和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按规定公布。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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