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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3-08 生效日期: 2019-03-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3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2019年3月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废止《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等5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1994年3月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39号)
   2.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86号)
   3.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48号)
   4.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3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3号)
   5.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4年6月2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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