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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5-16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部
发布文号: 国检动联[2000]89号

1999年6月1日欧盟对中国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检疫措施后,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的紧急通知》([1999]外经贸欧发第340号)。但最近,英国、芬兰、爱尔兰、法国等国家以及欧盟委员会向我反馈,我一些输欧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欧盟法令,发现木质包装带有树皮、虫孔或光肩星天牛等活害虫,因此欧盟决定继续对中国输欧货物木质包装实行紧急措施。英国等国还表示,如今后再次发现光肩星天牛等不符合欧盟法令的货物,将予以退货。为确保我输欧货物顺利出口,避免给出口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和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在使用木质包装时,须确保木质包装不带有树皮和没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孔,否则,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其含水量低于20%。 
 
  二、欧盟法令未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除害处理证书,但如出口企业提出要求或合同、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除害处理证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接受报检,监督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宣传工作,并注意收集我输欧货物通关的反馈情况。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外 经 贸 部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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