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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局转发“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7 生效日期: 2003-03-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安[2003]8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药监安[2003]56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七日 
 
 
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安[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氯胺酮属于静脉全麻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我局2001年曾下发《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35号),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的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氯胺酮游离碱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均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其管理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氯胺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通知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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