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药监安[2003]8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药监安[2003]56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七日
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药监安[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氯胺酮属于静脉全麻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我局2001年曾下发《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35号),规定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的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氯胺酮游离碱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均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其管理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氯胺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通知辖区内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