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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7-31 生效日期: 2019-07-3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9年7月31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中共岳阳市委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全市性国土空间规划;
(五)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 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确定或变更全市性标志物、永久性纪念物、永久性纪念日,市徽、市树、市花等重大命名;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开展执法检查的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及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五)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重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六)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重点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八)重大改革举措及实施情况,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外事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一)市级区域专项规划以及重要山体水体等控详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提出的调查报告;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所列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
(三)全市性的行政村(社区)区划调整;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较大以上环境事件及处置情况;
(七)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八)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岳阳市委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应报告事项清单。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及协商情况;
(六)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议完毕,并将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因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议案或需要报告的除外。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方面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方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或报告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审查适当性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进行表决,会后由有关机关进一步组织论证,对议案或者报告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第十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对提出的特别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来不及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可以暂时由主任会议批准,事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确认。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未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应向提请机关或联名提出议案、报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表决未获通过,而提出议案、报告的单位或人员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可以再次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一般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一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议意见、建议交由有关机关和部门单位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限期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议题,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自行作出决策的;
(二)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 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0日岳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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