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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4-01-23 生效日期: 2014-01-23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业经2013年9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4年1月23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细化、量化如下:
一、编制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三、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四、编制政府立法规划、计划,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五、财政预决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具体为:
(一)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市政府融资投入三千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六、涉及资产价值(原价)五百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七、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市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一)总资产一亿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总股本一亿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主要包括自来水总公司、汕头港务集团公司、市公交总公司、市汽运总公司、市轮渡公司等企业。
八、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权限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定价办法或者具体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
(三)自来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四)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票价;
(五)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六)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
(八)清洁卫生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九)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九、韩江流域、练江流域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十、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户数二百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征收决定。
十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一)制定全市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十二、全市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决策。
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四、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十五、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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