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高效地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与临震应急、震后响应与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教育、安监、人防、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和体制,并根据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程度,适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和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参加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政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