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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07 生效日期: 2009-08-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八月六日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基础的广泛性、民意表达的直接性和决策民主的有序性,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开放式决策的启动、草案起草、审议、公布、实施及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实施开放式决策,依法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市政府实施开放式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以下简称开放式决策事项)包括:

(一)拟提交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报告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

(三)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市政府规章草案;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公共政策;

(五)人民群众日常办事程序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等的重大调整;

(六)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七)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市长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其他公民等个人代表,依照本规定参与市政府开放式决策。

第五条 提出开放式决策事项建议和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二)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组织征集并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各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杭州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决策事项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经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交相关单位承办并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启动开放式决策程序。

第六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负责起草决策事项草案。

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
析。

第七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未经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决策事项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

(一)征求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等方式征求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人民团体、利益相关主体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保证利益相关主体平等表达意见。

(四)对重大、复杂的决策事项草案,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或有关研究机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社会公示决策事项草案并征求意见的,其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承办单位的联系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决策事项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根据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内容,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同时或单独采取以下方式公示决策事项草案:

(一)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在有关公共场所或社区宣传栏公示。

(四)在特定地点设立专门公示牌公示。

(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公示。

第十条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公共政策事项的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决策事项草案。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事项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决策事项草案的起草说明。

第十二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前,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通报重大、复杂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并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会议的相关技
术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进
行直播,并与市民代表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开展互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可视情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视频直播扩大至其他媒体。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长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在会前5个工作日通过《杭州日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预告会议时间、
内容及市民参与方式等信息。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将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直播的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的有关材料,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并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根据开放式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

开放式决策事项草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在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前送达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本市市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

(一)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发表意见或建议。

(二)通过自愿报名,申请列席会议。

(三)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无线通信等方式收看收听会议直播。

(四)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在会议直播论坛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通过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参与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接受市民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或列席会议的申请。

申请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和列席会议的市民,通过报名后以抽选的方式产生。报名人数较多时,按一定名额或比例进行抽选。

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的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互
联网视频连线、电话等发言市民代表的通知落实工作。

列席会议的市民代表,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从报名人员名单中抽选,经联系核实后确定。由区、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列席会议市民代表的通知落
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开放式决策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汇报决策事项草案的内容及起草说明。

(二)参加会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列席会议的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市政府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汇报市民网上参与情况及有代表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互联网视频连线、电话发言的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

(七)市政府领导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市长作出决策。

市政府常务会议未邀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会议的,前款所列第(四)项程序相应取消。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会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对市民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就开放式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在线答复;遇特殊情况,无
法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开放式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开放式决策事项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中介组织等其他机构适时对开放式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有关新闻媒体可以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名后选派记者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有序的采访报道。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大行政事项进行决策,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实施开放式决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杭政函〔200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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