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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6 生效日期: 2008-02-26
发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
《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2008年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地级市有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地级市内有3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3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1.3.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县(市)区有5个以上乡
(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市)区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3)在1个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4)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我市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区。
1.3.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市)区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或疫点总数在20个以上。
(3)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1.3.4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羊痘、牛羊梭菌病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l.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银川市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银川市指挥部),总指挥由银川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银川市农牧局局长担任,银川市宣传、监察、发展改革、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农牧、商务、卫生、工商、林业、药监、农垦、监狱、信息产业、武警、军队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银川市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农牧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银川市农牧局主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银川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银川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担任。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和防治措施,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3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其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4专家组
银川市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由银川市农牧局、银川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银川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银川市有关部门和科研院校、有关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银川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银川市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5应急处理机构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银川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农牧局要及时、准确地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的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
d.各相关科研院校;
e.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f.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各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业务人员;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市)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农牧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银川市农牧局。
3.3.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
(6)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市、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疫情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总指挥部的命令或统一部署,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银川市人民政府
a.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b.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c.组织指挥县(市)区政府以及银川市有关部门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d.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e.必要时,可请求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所辖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依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a.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防控药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农牧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银川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1)银川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市、县(市、区)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银川市农牧局
加强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银川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银川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农牧局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所辖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银川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农牧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物疫情情况。市人民政府根据其级别,督导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1)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市)区农牧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当地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农牧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市农牧局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后,对疫区外围进行病原学监测,未出现新的疫源,免疫抗体水平合格。
(2)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银川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4)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银川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政府及市农牧局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因扑灭和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银川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场所、运输工具等,有关政府要按规定及时归还、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因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等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武警和军队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优先放行;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应急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各类相关消毒药。
(3)消毒设备:消毒车、高压消毒机、便携式消毒机、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进气连体衣裤、胶手套、白大褂、帽子、口罩、脚套、一次性防护服、高腰雨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锁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尸体袋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疫情监测、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应急防控物资和应急储备金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所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银川市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各县(市、区)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专家组。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的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银川市和各县(市)区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
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银川市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银川市农牧局牵头制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银川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银川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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