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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9万吨/年煤矿关闭前实施严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5 生效日期: 2008-01-25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关闭淘汰9万吨/年煤矿要求,确保9万吨/年煤矿关闭前煤矿安全和社会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整合关闭9万吨/年煤矿是省政府实施煤炭工业"三大战役"作出的重大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贯彻执行,坚定不移的做好煤矿关闭工作。
二、9万吨/年煤矿未关闭之前,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严格措施和有效手段,全面检查,加强监管,对矿井加封上锁,遣散工人,昼夜盯守,严防私自组织生产和任何井下作业(井下通风排水除外)及以拆设备名义组织生产。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无条件关闭,不予退还价款,不予经济补偿。
三、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要强化火工品管理,收缴停工停产煤矿火工品;对非法火工品依法严厉打击,严防非法火工品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四、迎泽区、尖草坪区要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9万吨/年煤矿矿井关闭工作。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好矿井关闭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防止矛盾激化,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切[CM(28]实可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关闭方案,并予落实。既要完成9万[CM)]吨/年煤矿关闭任务,又要确保煤矿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全市地方煤矿(除东山外)的复工复产工作,在全国"两会"以后安排。全市统一安排之前,各县(市、区)、市国资委不得批准煤矿复工复产。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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