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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4 生效日期: 2008-01-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
根据交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5]99号)的统一部署,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整治原则,全省各地积极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理顺管理职责,强化行业监管,排查事故隐患,进一步夯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基础。截止2007年底,此项工作共完成投资1204.7万元,改造渡口31处,渡改桥2处;改造渡船19艘,分别完成改造计划的25.2%和15.8%,现就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周密部署。自我省组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厅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工作,明确了渡口改造补贴政策,制定了《关于下达全省渡船改造、渡口安全设施省投资政策(试行)的通知》的投资政策,制定了整治计划。省公路管理局和省地方海事局均组成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筹措配套资金,狠抓整治计划的落实,使全省渡口渡船的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二)认真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情况。省公路管理局和省地方海事局认真组织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普查,摸清渡口渡船现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全省需新建、改建渡口131道、渡船120艘。同时,根据渡运量多少、渡船破损程度、安全隐患大小、地方政府和经营者的积极性等情况,制定出5种新建渡船标准船型,采取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分年度进行改造。
(三)争取政府支持,确保整治效果。省公路管理局能够按照省厅的计划,将部分自然岸坡式改造为斜坡道式砼路面渡口或斜坡道间阶梯踏步式砼路面渡口,全年完成了31处渡口整治、2处渡改桥整治任务。大部分交通主管部门能够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水利、安监和公安等部门,征得广泛支持和配合。通化县认识高、行动快,全年共改造和新建了9处码头,每个码头都建有候船亭、系缆桩、渡口守则和乘船须知等。省地方海事局深入各市县,认真调查研究,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渡船改造步伐。吉林市龙潭区政府、通化县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将渡船改造工作纳入民生工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筹措配套资金。德惠市、榆树市、桦甸市、永吉县等地方交通局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经营者进行渡船改造,保证了渡船改造的顺利进行,从根本上解决了当地的渡运安全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渡口渡船改造工作进展缓慢。我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任务分别为渡口131处,渡船120艘。截至2007年底,我省累计改造渡口31处、渡改桥2处;累计改造渡船19艘(改造12艘、新建7艘),分别占改造计划的25.2%和15.8%。而全国渡口整治达标合格率为65.8%,渡船整治达标合格率为69.2%,我省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另外,部分改造过的渡口,未履行交工验收手续。
2.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地区之间以及地区内县(市)之间的不平衡。在全省改造的19艘渡船中,长春地区4艘(九台1艘、德惠1艘、农安1艘、榆树1艘);吉林地区11艘(龙潭区3艘,昌邑区2艘,舒兰市1艘,桦甸市5艘);通化地区4艘(通化县4艘),其他有改造任务的地区或县(市、区)没有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影响了全省渡船改造的整体进度。
3. 地方未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渡船改造计划落实困难。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2007年渡船改造计划总投资409.5万元,其中省补153.3万元,地方配套及经营者自筹256.2万元。但到目前为止,在实施渡船改造的县(市、区)中,除吉林市龙潭区、通化县、桦甸市外,吉林市昌邑区,农安、榆树、德惠、九台、舒兰、集安等县(市),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基本没有落实到位。
4. 部分渡口渡船安全基础设施差,渡运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目前,全省未改造的98道渡口、101艘渡船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隐患。渡口主要是设施陈旧,泊位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车辆通行及行人的需要。个别渡船(多数为义渡)船体钢板腐蚀严重,没有任何锚泊、护栏、救生衣等安全设施,安全隐患大,易发生渡运安全责任事故。
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县(市、区)地方政府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未落实渡船改造地方配套资金;二是部分地方交通部门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好,沟通协调不到位、不及时;三是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引导不到位,未形成政府、部门、船主和舆论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几点要求
1. 提高对渡口渡船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交通部于2006年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八个方面二十三项具体工作要求,强调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落实科学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摆上位置,抓在手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责任和配套资金,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整改过程的日常监管,保质保量完成渡口渡船整治任务。
2.加强渡口渡船改造工作的前期调研。省公路管理局和省地方海事局要按省厅的改造规划,加强前期的调研与准备。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渡口渡船整治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目标,加强对改造资金的跟踪督查,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省地方海事局对渡船改造工作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求得地方政府支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对仍不能按时完成渡口渡船整治任务的县(市、区),省厅将取消其参加"文明在交通"活动评比资格,并削减下一年度省补助投资。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抓住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契机,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将渡口渡船改造纳入政府的民生工程,出台相关扶持政策,落实配套资金,以缓解地方配套和经营者自筹资金难的现状。同时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乡、村直接管理,交通、海事部门加强指导和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4.加强监督指导,稳步推进改造工作。省公路管理局和省地方海事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落实好渡口渡船改造计划。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渡口"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乘客定员、定制度)工作,全面落实县、乡、村、渡口经营单位(船主)四级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督促县(市、区)海事处与当地乡镇政府或经营者,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属问题,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精心组织验收,确保改造取得实效。省公路管理局和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对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渡口渡船制定详细的改造和验收标准,逐一进行检查验收。验收要有检查记录和验收人员签字,并对改造后的渡口渡船建立完整的台帐,做到"一渡一档"和"一船一档"。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渡口渡船,将分期分批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告,便于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
6. 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渡口渡船整治信息报送省公路管理局和省地方海事局。省公路管理局和省地方海事局每月5日前要将截至上月底的渡口渡船整治活动情况以表格的形式报告厅安全处,同时及时报告整治工作中的相关信息。
厅安全处联系人:李忠诚
联系电话:0431-85097571
传真:0431-8563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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