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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五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2 生效日期: 2008-02-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的规定,现将2008年第十五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9、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五份送交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
上海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其他申报事项
1、主管部门、受理部门
主管部门:上海市经委技术进步处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人:张明辉
联系电话:23112782
受理部门: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地址:威海路511号1514室
联系人:曾仪
联系电话:62715302(直)、62724215转117
2、截止日期
2008年3月31日

上海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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